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抗震設防要求及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及《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jù)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場地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huán)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險水準,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動參數(shù),以及場地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必須達到的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shù)。
第四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qū),下同)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相關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縣發(fā)展和改革、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xié)助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相關的監(jiān)督工作。
第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準或核準。
第六條 凡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均須依法進行抗震設防。
凡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等必須符合抗震設防要求。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范圍和要求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生命線工程
1、鐵路干線、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路、大型橋梁、隧道、立交橋;火車站、鐵路樞紐主體工程、II類以上機場、萬噸級以上港口工程等重要工程。
2、規(guī)劃容量超過800MW的火電廠和裝機容量超過200 MW的水電廠,超過330KV以上的變電所;市、縣級電力調度中心。
3、廣播、電視控制、發(fā)射工程及重要通訊干線的中繼站、微波通訊站、國際無線電臺、衛(wèi)星地面通訊站等主機房。
4、城市消防、供水、供氣、供熱、供油的主體工程,大型儲油、儲氣、儲糧和蓄水工程、污水處理廠、大型垃圾處理場。
5、市三級醫(yī)院和縣及縣級市的二級醫(yī)院的住院部、醫(yī)技樓、門診部,縣級及其以上的急救中心的指揮、通信、運輸?shù)认到y(tǒng)的重要建筑,縣級以上的獨立采供血機構的建筑。
(二)重大建設工程
1、各類大型企業(yè)的主要生產用房及調度、控制中心。
2、超限高層建筑(高100m以上、含100m)。
3、人員集中的大型影劇院、體育館、商貿中心等公共建設工程。
(三)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1、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fā)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及其它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2、核電站、重要核設施、中型以上的水庫、位于市區(qū)或城市上游的擋水壩、礦山的尾礦壩等工程。
(四)特殊場地工程
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qū)劃分界線兩側4公里區(qū)域內建設工程;有活斷層通過場地的工程。
(五)其它必須做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建設工程。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在建設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具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建設單位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應當在選址之后初步設計之前,填寫《遼寧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登記審批表》,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費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第九條 除按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外,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一般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填寫《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備案登記表》,向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qū)劃圖或地震動參數(shù)區(qū)劃圖標示的參數(shù)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條 實施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評價。建設單位應當與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受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后,應當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概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
2、地震活動環(huán)境評價;
3、地震地質構造評價;
4、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shù);
5、地震地質災害評價;
6、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依法應當報送國家、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分別由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四)建設單位持國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等有關文件到項目審批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一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經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未能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重新評價,所需費用由其承擔。未經審定或者審定未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單位在委托設計時,必須向設計單位提交經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抗震設防要求。工程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現(xiàn)行的各類抗震設計規(guī)范進行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大型文體場館、大型商業(yè)設施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shù)胤课萁ㄖ目拐鹪O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