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確理解和處理好“以人為本”、“嚴格執(zhí)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之間的關系
作為交通參與主體必須時刻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確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以人為本”應體現搶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的生命上。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了醫(y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職責和義務,不論是公立或私立醫(yī)療機構,贏利或非羸利醫(yī)療機構,均應積極參與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治療,避免因搶救治療不及時,或者因收治手續(xù)繁雜冗長延誤最佳搶救治療時機;或者因當事人不能繳納搶救治療費,而拒絕或者放棄搶救治療等加重傷害后果或者導致其死亡。搶救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墊付,《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一年多,這三家機構如何運作呢?目前全國找不到一家《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醫(yī)療機構、保險機構根本不履行職責,客觀地說,只有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筆者曾在該法施行幾天后,就針對這一嚴酷的事實,寫了《不要讓傷者流血又流淚》的一文并在“人、車、路”刊物上發(fā)表。這種讓傷者流了血又流淚的事實至今沒有絲毫改變。
該法的七十六條明確了民事賠償的規(guī)定,明確了當事人(強者:機動車駕駛人例為強者)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不與機動車駕駛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掛鉤,換句話說:《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不影響弱者(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合理賠償請求。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部分,人體傷害原法規(guī)規(guī)定11個項目,新法增加到13個項目。特別是扶養(yǎng)費的對象,其中不滿16周歲,扶養(yǎng)到16周歲,改為不滿18周歲,扶養(yǎng)到18周歲;死亡補償費改為死亡賠償金并從標準上有了大幅度提高,從10年改為20年,從上年度的平均生活費改為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即:2006年4月30日前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標準為:10年×6632元 4500元(喪葬費)=70820元;2006年5月1日之后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標準為:20年×9189元 6635元(喪葬費)=190615元。從死亡賠償金額的提高幅度可以看出新法比原法規(guī)更合理。當然人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人是無價的,只是從另一個層面說明新法是對“以人為本”的具體體現。
在處理各類道路交通事故中,很多受害人家屬,對受害人有承擔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不理解,特別是主要以上責任更不理解,這對執(zhí)法者嚴格執(zhí)法,依法辦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辦案原則帶來了很多麻煩。甚而個別不懂安全法、不懂交通事故處理業(yè)務的上司,其瞎指揮也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是個系統(tǒng)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法釋等達30多部,有些規(guī)定是很具體的,如:有責任的當事人100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機動車一方沒責任,而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乘車人承擔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還要依法承擔無過錯賠償的民事責任等,處理中應全面衡量,力求做到合法、客觀、公正。
嚴格依法行政,絕不能以照顧弱勢群體,照顧死者家屬的情緒或某些壓力,政治因素,而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強加給強者機動車駕駛員,這樣做就違背了“在法律面前從人平等”的立法宗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嚴格執(zhí)法,處罰違法者,就是從根本上凈化、治理道路交通秩序,增強交通參與主體的法制觀念,告別不文明的交通行為。行成文明、有序、暢通、安全的交通環(huán)境,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消滅群死、群傷的惡性道路交通事故,應盡最大限度地保護公、私產財和人身安全。因此,必須處理好以下兩個關系:不能一講“以人為本”就不依法治路,不處罰違法者,以人性化為由,放任對違法者的教育處罰,必將造成交通混亂,會對交通參與者帶來更大的傷害;不能一強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嚴格執(zhí)法”,就不講以教育為主,以處罰為輔的原則,執(zhí)法的目的是教育交通參與者守法,不能以罰代處,如果以罰代處就違背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特別要處理好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死亡事故的善后理賠工作,必須依法堅持無過錯賠償的法律規(guī)定,因為,人死了不能復生,錢是可以掙來的,盡量從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多給死者家屬一些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來安慰死者家屬。只要我們堅持“立警為公,依法行政”,就能正確、圓滿地處理好每一起違法行為的處罰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可以教育當事人或死者家屬,加深他們對安全法的理解和自覺遵守、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形成良好的交通環(huán)境,更好地服務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
因此,正確理解、處理好“以人為本”、“嚴格執(zhí)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之間的關系,是搞好道路交通管理、營造暢通、有序、安全的交通環(huán)境的根本保證。
四、思考
1、媒體應全面、客觀報道安全法。
由于某些媒體為追求宣傳上的社會效應,弄得使人哭笑不得。比如,東北某省提出10多種情況,主張發(fā)生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與機動車相碰撞,“撞了白撞”,一時間,被一些媒體大力宣楊;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夕和施行后的初期,又大篇幅地報道“以人為本”,機動車撞了人,就得“撞了全賠”。并例舉了北京法院兩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判決案例。本人認為“撞了白撞”和“撞了全賠”都是錯誤的,為什么說這兩種提法和實踐都是錯誤的呢?一是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在沒有信號控制的路口(闖紅燈,或者在沒標線的機動車道上與機動車搶道)在機動車臨近時突然橫穿機動車道,在機動車安全制動距離之內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就算機動車駕駛人沒有責任,這個沒有責任,是指沒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不等于沒有民事賠償責任.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四十四條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123條規(guī)定,具體運用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糾紛處理上,當時是起了積極作用的。因此,怎么能說“撞了白撞”。二是“撞了全賠”也是錯誤的。如果機動車一方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相碰,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責任,也要“撞了全賠”?那么,就以鼓樓轄區(qū)道路交通事故為例: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測算出的經濟賠償都在23萬至30萬之間,或者更高一些,我們可以設想一位工薪階層的人,購買一輛經濟型轎車,發(fā)生了一起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他沒有責任,保險公司因投保車駕駛人沒有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是不理賠的,這位當事人能賠得起嗎?符合中國的國情嗎?符合“轎車進入百姓家庭”的國家政策嗎?如果象北京2006年的那兩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判決的案例,誰敢購買汽車。如果沒有人敢購買汽車,汽車生產廠不就倒閉了嗎?從這個意義上說“撞了全賠”的審判實踐,從政治經濟學上講,是破壞社會主義生產力。因此,北京的這兩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判決是錯誤的。所以,后來媒體又報道說:“道路交通事故的官司好打、賠錢難”。本人認為“撞了白撞”到“撞了全賠”都是從一個極端走上另一個極端。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法則,有一定的度。那么,怎么掌握比較合理呢?如果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最多只能承擔受害人(包括傷者,但不包括機動車駕駛人)總的賠償金額的10-20的民事賠償責任。80以上應由受害人自理,所以,自己釀成的這??喙?,理應由他(她)自己吞下去。
2、生命誠可貴,自己要珍惜。
在殘酷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少家庭遭到不辛而家破人亡。當然死者死了,一了百了,沒有眼淚,沒有囑托,更沒有遺言,只有無言的怨恨。而活著的親人為死者傷心、流淚、心在流血。從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實踐看,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除了個別意外、機械事故外,95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都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前段有領導問:“是機動車不讓行人和騎自行車人的事故多呢?還是行人、騎自行車人不讓機動車的事故多呢?”客觀、準確的回答,應當是雙方都不讓,雙方都是抱著僥幸心里,認為對方會讓,結果雙方都不讓才肇事。只要有一方認真觀察路面情況,確認安全后通過路口,就不會肇事。實踐證明違法行為是肇事的根源,肇事是違法行為的結果。因此,每位交通參與者都要依法行車、走路、乘車、道路作業(yè)、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人行橫道線是一條死亡線。
人行橫道線是一條死亡線絕不是危言聳聽,筆者自1996年11月到鼓樓大隊工作,統(tǒng)計過1996年全年的死亡人數為26人,死在人行橫道線上的25人,占死亡人數的96.15,因而覺得人行橫道線是一條死亡線,只要把人行橫道線上的死亡人數降下來,就可以大幅度減少亡人事故的發(fā)生,真正還這條“斑馬線”是條“生命線”。只要交通參與者(行人通過車行道做到以上講的三條原則;機動車減速或停車避讓行人的措施)都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人行橫道線”或路口,才能確保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整頓交通秩序,應當從“路口”、“人行橫道線”作為重點,只有整頓好鬧市區(qū)橫道線上的道路交通秩序,才能把亡人事故降下來。
4、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也應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
①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永遠都開不了口。肇事駕駛員講:“我是綠燈,對方闖紅燈”的供述。經過計算亮燈時間和該肇事車,當時在道路上的位置測算,確實可以確認騎電動自行車人為闖紅燈,但是沒有證人證言,也沒有路口探頭記錄,換句話說沒有證據印證肇事駕駛人說的:“對方闖紅燈”,那么,此類事故就不能認定誰的過錯,只能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7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人身損害賠償由當事人(或家屬)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诳鐗弘p實線、單實線(逆向)行駛,搶道轉彎,導向車道變更,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的車,借道不讓本車道的非機動車、人行道的行人都應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③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信號燈(含黃燈閃爍)控制路口,或者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與機動車相碰,應當承擔主要以上責任。
?、苄腥宋丛诖_認安全的情況下橫過沒有信號燈(含黃燈閃爍)的路口,沒標線的機動車道與機動車相碰,雙方應負同等責任。人行橫道不等于人行道,還屬于車行道,只不過在路口或一定的路段劃出人行橫道線,行人或非機動駕駛人必須下車牽行非機動車,在劃出的橫向空間通過,通過前必須觀察、確認安全后,才可以邁步通過。由此說明行人在人行橫道線上發(fā)生與機動車相碰的事故,行人是有責任的。
5、用生命代價形成的法規(guī)必須堅決貫徹執(zhí)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0條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這就比舊的法規(guī)更嚴格,是從無數生命的代價換取的經驗教訓,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過程中的突然轉彎,會使機動車猝不及防,肇事的概率高,所以,規(guī)定非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必須堅決無條件貫徹執(zhí)行,才是對生命安全負責。
總之,“以人為本”不是專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而是所有的交通參與者。不能把機動車駕駛人排除在“人”的范疇之外。執(zhí)法者必須堅持嚴格執(zhí)法,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整頓治理好轄區(qū)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使交通參與者在道路上沒有違法行為,沒有道路交通肇事,努力營造文明、暢通、有序、無事故的轄區(qū)道路,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為保護轄區(qū)道路所有的交通參與主體的人身安全,做出自己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