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 事故分類
一、事故的概念及特性
在介紹事故分類前,有必要對事故這一概念及事故的一些基本特性作一簡要介紹。
從廣義的角度講,事故是指人們在實現有日的的行動過程中,由不安全的行為、動作或不安全的狀態(tài)所引起的、突然發(fā)生的、與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預料到的意外事件,它能造成財產損失,生產中斷,人員傷亡。
從勞動保護角度講,事故主要是指傷亡事故,又稱傷害“根據能量轉移理論,傷亡事故指人們在行動過程中,接觸了與周圍條件有關的外來能量,這種能量在一定條件下異常釋放,反作用于人體,致使人身生理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的現象。
在傷亡事故中,我國重點抓了企業(yè)職工的傷亡事故,先后制定了國家標準《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 86)和《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GB6442-86)。在這兩個標準中,從企業(yè)職工的角度將傷亡事故定義為;傷亡事故是指企業(yè)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1991午2月1日同務院75號令發(fā)布的《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則規(guī)定》中也是這么定義的。
事故既然是一種意外事件.那么同其他事物一樣,它也具有本身特有的一些屬性,掌握這些特性,對我們認識事故,了解事故及預防有個具有指導性作用。
概括起來,事故主要有以下4種特性:
因果性。事故的因果性指事故是由相互聯系的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傷亡事故調查分析過程中,應弄清事故發(fā)生的因果,找出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這對預防類似的事故重復發(fā)生將起到積極作
(2)隨機性。事故的隨機性是指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是偶然的。這就給事故的預防帶來一定的困難。但是,事故這種隨機性在一定范圍內也遵循統計規(guī)律。從事故的統計資料中,我們可以找到事故發(fā)生的規(guī)律性。
因此,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對制定正確的預防措施有重大意義。
(3)潛伏性。表面上,事故是一種突發(fā)事件,但是事故發(fā)生之前有一段潛伏期。事故發(fā)生之前,系統(人、機、環(huán)境)所處的這種狀態(tài)是不穩(wěn)定的,也就是說系統存在著事故隱患,具有危險性。如果這時有一觸發(fā)因素出現,就會導致事故的發(fā)生。人們應認識事故的潛伏性,克服麻痹思想。
生產活動中,某些企業(yè)較長時間內末發(fā)生傷亡事故,就會麻痹大意,就會忽視事故的潛伏性。這是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思想隱患。
(4)可預防性?,F代事故預防所遵循的一原則即是事故是可以預防的。也就是說,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確的預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認識到這一特性,對堅定信心,防止傷亡事故發(fā)生有促進作用。因此,我們必須通過事故調查,找到已發(fā)生事故的原因,采取預防事故的措施,從根本上降低我國的傷亡事故發(fā)生頻宰。
二、事故分類
事故的分類在此主要是指傷亡事故特別是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的分類。傷亡事故分類總的原則是:適合國情,統一口徑,提高可比性,有利于科學分析和積累資料,有利于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傷亡事故的分類,分別從不同力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向特點。根據我國有關勞動保護法規(guī)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
指事故發(fā)生后,按事故對受傷害者造成損傷以致勞動能人喪失的程度分類:
(1)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為一個工作日以亡(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3)死亡,其損失工作日定為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和平均死亡年齡計算出來的。
此種分類是按傷亡事故造成損失工作日的多少來衡量的,而損失工作日是指受傷害者喪失勞動能力(簡稱失能)的工作日。各種傷害情況的損失工作日數,可按標按(GB5441-86中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或選取。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指發(fā)生事故后,按照職上所受傷害程度和傷亡人數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lo人)的事故,
3.按事故類別分類
國標GB6441 86《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事故類別劃分為20類。這一分類方法同50年代制定的分類標準相比有所改進。具體分類如下,
(1)物體打擊,指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塊、砸傷等造成的傷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指本企業(yè)機動車輛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如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的擠、壓、撞車或傾覆等事故,在行駛中上下車、搭乘礦車或放飛車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車輛運輸掛鉤、跑車事故。
(3)機械傷害,指機械設備與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切等傷害。如工件或刀具飛出傷人,切屑傷人,手或身體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被轉動的機構纏壓住等。但屬于車輛、起重設備的情況除外。
(4)起重傷害,指從事起重作業(yè)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包括各種起重作業(yè)引起的機械傷害,但不包括;
觸電,檢修時制動失靈引起的傷害,上下駕駛室時引起的墜落式跌倒。
(5)觸電,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適用于觸電、雷擊傷害。如人體接觸帶電的設備金屬外殼或棵露的臨時線,漏電的手持電動手工工具;起重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雷擊傷害;觸電墜落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經門、鼻進入肺內,造成呼吸道阻塞,發(fā)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適用于船舶、排筏、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yè)時發(fā)生的落水事故。
(7)灼燙,指強酸、強堿濺到身體引起的灼傷,或因火焰引起的燒傷,高溫物體引起的燙傷,放射線引起的皮膚損傷等事故。適用于燒傷、燙傷、化學灼傷、放射性皮膚損傷等傷害。不包括電燒傷以及火災事故引起的燒傷。
(8)火災,指造成人身傷亡的企業(yè)火災事故。不適用于非企業(yè)原因造成的火災,比如,居民火災蔓延到企業(yè)。此類事故居于消防部門統計的事故。
(9)高處墜落,指出于危險重力勢能差引起的傷害事故。適用于腳手架、平臺、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墜落,也適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墜入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情況。但排除以其他類別為誘發(fā)條件的墜落。如高處作業(yè)時,因觸電失足墜落應定為觸電事故,不能按高處墜落劃分。
(10)坍塌,指建筑物、構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適用于因設計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巖石發(fā)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腳手架倒塌,挖掘溝、坑、洞時土石的塌方等情況。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頂片幫,指礦井工作面、巷道側壁由于支護不當、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稱為片幫;頂板垮落為冒頂。二者常同時發(fā)生,簡稱為冒頂片幫。適用于礦山、地下開采、掘進及其他坑道作業(yè)發(fā)生的坍塌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