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有湊巧,一雇工在送貨時遭遇車禍死亡后,雇主因債臺高筑而自殺,而雇主又沒為這個車禍死亡的雇工辦理綜合保險,那么死亡雇工的家屬能否得到工傷死亡賠償金?前不久,上海閔行區(qū)法院對這起工傷死亡賠償案給出答案,雇主的妻兒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車禍死亡的雇工名叫張勤,是一個外地來滬打工者,他在凌某開設的裝潢店內(nèi)工作。一天傍晚,他駕駛店里一輛有動力裝置的無證三輪車外出送貨。返回途中行駛至蓮花路時,與一輛小客車相撞不幸死亡。
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雙方存在相等的過錯行為,小客車司機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而張勤駕駛的動力三輪車無牌無證,雙方對這起交通死亡事故負同等責任。因小客車是投保車輛,保險公司承擔了份內(nèi)的理賠款,另外的20萬余元由司機賠償給死者家屬。
按照工傷死亡賠償標準,死者家屬還應得到10萬余元。正當死者家屬向雇主索取時,雇主凌某因債臺高筑割脈自殺。為得到賠償金,死者家屬將雇主的妻兒告上法庭。原告認為,張勤工作途中車禍身亡,屬于工傷,應得到全部賠償?,F(xiàn)雇主死亡,留下的裝潢店由其妻兒繼續(xù)經(jīng)營,其遺產(chǎn)也由他們繼承,故他們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妻兒倆認為,首先他們不是張勤的雇主,無須承擔張勤工傷死亡的賠償責任,況且由于經(jīng)濟困難,也無力承擔賠償責任;再次,張勤明知其駕駛的車輛無牌無證,仍違法上路,應對事故的發(fā)生自擔其責。
經(jīng)審理查明,張勤受雇于凌某,事發(fā)時受凌某指令為客戶送貨,其駕駛的出事車輛也是凌某提供的。有鑒于此,法院認定雇主凌某應承擔10萬余元賠償責任。法院指出,雖然凌某已經(jīng)死亡,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其賠償責任應屬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凌某之妻負有清償責任,鑒于凌某之子是法定繼承人,故認定其在范圍內(nèi)與母親承擔共同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