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為維護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管轄海域、沿海地區(qū)范圍內的邊防治安管理。
??????? 第三條沿海邊防治安管理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群眾參與、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則。
??????? 第四條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對沿海一線邊防重點地區(qū)加強防衛(wèi)管控,將沿海邊防治安管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加強沿海港(澳)口邊防基礎設施建設,并將邊防治安管理經(jīng)費按照有關規(guī)定列入財政預算。
??????? 第五條公安邊防部門是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yè)、商務(口岸)、工商、旅游、外事、臺辦、海事、海關、檢驗檢疫、文物、海防、打私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相關工作。公安邊防派出所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沿海地區(qū)治安、戶籍管理職能。
??????? 第二章證件管理
??????? 第六條出海船舶除依照規(guī)定向主管部門領取有關證件外,應當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船舶戶籍注冊,領取《出海船舶戶口簿》;非沿海地區(qū)的出海船舶,可以向其作業(y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舶戶口簿》。公務船舶、小型出海船舶和國家規(guī)定免予辦理《出海船舶戶口簿》的船舶除外。
??????? 第七條出海船舶改造、租賃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后七日內到原發(fā)證地的公安邊防部門辦理《出海船舶戶口簿》信息變更登記。出海船舶轉讓、報廢、滅失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后十日內到原發(fā)證地的公安邊防部門辦理《出海船舶戶口簿》注銷手續(xù)。
??????? 第八條年滿十六周歲的人員出海作業(yè)的,應當向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民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或者《船員服務簿》的除外??瓦\船舶、輪渡船舶上的乘客,以及出海旅游、休閑的人員,免予辦理《出海船民證》。
??????? 第九條出海作業(y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邊防部門不予發(fā)放《出海船民證》;已經(jīng)發(fā)放的,公安邊防部門應當注銷并收繳證件:(一)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二)被判處刑罰主刑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三)利用船舶從事走私、妨害國(邊)境管理等違法犯罪活動被處理未滿一年的;(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不宜出海的。
??????? 第十條除不可抗力外,臺灣船舶來靠本省臺灣船舶停泊點(以下簡稱停泊點)后,船舶上臺灣居民需上岸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向停泊點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臺灣居民登陸證》;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經(jīng)公安邊防部門登記后,不再辦理《臺灣居民登陸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邊防部門不予辦理《臺灣居民登陸證》:(一)無法提供臺灣居民有效身份證明的;(二)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wèi)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三)其他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入境的?!杜_灣居民登陸證》五年內有效,可以多次登記,但每次登記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臺灣船舶本航次??科谙蕖?br />
??????? 第三章出海人員和船舶管理
??????? 第十一條出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實行船長負責制,船長為本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負責人。船長應當加強船舶內部治安防范,執(zhí)行治安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消除治安隱患,協(xié)助配合公安邊防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執(zhí)法活動。
??????? 第十二條出海船舶應當依照船舶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刷寫船名,未按照規(guī)定刷寫船名或者船名模糊不清的,禁止出海。出海船舶和作業(yè)人員應當隨船攜帶《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并接受公安邊防部門檢查?!冻龊4皯艨诓尽贰冻龊4褡C》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轉讓、冒用。出海作業(yè)人員發(fā)生變動的,船長或者船舶所有人應當在船舶出海前報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 第十三條出海船舶進出港口、碼頭或者其他停靠點時,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進出港邊防簽證,由公安邊防部門登記船舶航線、人數(shù)、貨物品名、進出港時間等基本情況,并在《出海船舶戶口簿》上簽注:(一)漁業(yè)船舶在非休漁期間進出船籍港的,每年辦理兩次進出港邊防簽證;進出非船籍港的,每航次辦理一次性進出港邊防簽證;(二)客運船舶、輪渡船舶免予辦理進出港邊防簽證,但應當將航線情況報公安邊防部門備案;航線有變動的,應當在變動后十五日內備案;(三)其他情形按航次辦理進出港邊防簽證。按航次辦理進出港邊防簽證的,申請航次簽證的船舶應當在進港后二十四小時內和出港前辦理簽證手續(xù)。從對外開放港口出境入境的船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手續(xù)。
??????? 第十四條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出海船舶和作業(yè)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進入、停靠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海域、島嶼以及臨時性警戒區(qū)域;(二)搭靠境外船舶;(三)將境外船舶引領到未向其開放的港口、錨地。出海船舶和作業(yè)人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發(fā)生前款情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離開,并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時內向公安邊防部門報告。
??????? 第十五條出海船舶和人員禁止下列行為:(一)載運無《出海船民證》人員出海作業(yè);(二)遮蓋、涂改、偽造、冒用船名;(三)非法打撈、哄搶海底文物;(四)使用電擊、毒害、爆炸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業(yè);(五)非法進入或者組織他人非法進入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海域;(六)非法攔截、強行靠登、沖撞或者偷開他人船舶;(七)非法采挖海砂、獵捕國家瀕危野生動物;(八)運輸、儲存、買賣無合法齊全手續(xù)成品油;(九)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第五項行為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抓扣的,船長應當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時內向公安邊防部門報告。
??????? 第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公安邊防部門應當建立游艇動態(tài)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發(fā)布與航行安全有關的信息,為游艇出航提供便捷服務。船長應當協(xié)助公安邊防部門對乘客等出海人員身份信息進行查驗。
??????? 第十七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為小型出海船舶建立檔案,刷寫船舶識別號或者安裝識別牌,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通報相關信息。小型出海船舶所有人應當予以配合。公安邊防部門應當加強小型出海船舶日常治安管理,海洋與漁業(yè)、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型出海船舶的管理工作。
??????? 第十八條發(fā)生海事、漁事糾紛,當事人應當協(xié)商解決或者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不得扣留他方人員、船舶、有關證照或者船上儀器、物品,不得故意損毀他方船舶或者其他財物。
??????? 第十九條公安邊防部門應當與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yè)、商務(口岸)、工商、旅游、外事、臺辦、海事、海關、檢驗檢疫、文物、海防、打私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執(zhí)法聯(lián)動工作機制,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及時處置緊急事件,共同維護沿海邊防治安秩序。
??????? 第二十條在沿海地區(qū)從事海上養(yǎng)殖、無居民海島從事開發(fā)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接受邊防治安管理。
??????? 第二十一條船舶修造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出海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修理檔案,在公安邊防部門進行治安檢查時如實提供相關記錄和信息。
??????? 第二十二條因維護沿海治安管理秩序需要,省級公安邊防部門經(jīng)商有關部門,可以設立臨時性海上警戒區(qū)域。設立臨時性海上警戒區(qū)的,公安邊防部門應當明確范圍、期限、管理措施等事項,由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布航行通(警)告。
??????? 第二十三條公安邊防部門對臺灣船舶停泊點實施邊防治安管理。臺灣船舶進入停泊點后,應當及時向停泊點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報,提交船舶證書、船員證書以及其他有效證件,說明來靠原因及泊港時間,協(xié)助邊防執(zhí)勤人員依法對船體、貨物和行李物品進行邊防檢查,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的監(jiān)護和管理。臺灣船舶離港前,應當向停泊點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guī)定辦結相關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