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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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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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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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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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噸以上
14704kW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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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沒、全損或無
修復(fù)價值
3.直接經(jīng)濟損失150萬
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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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l一2人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70萬元
以上至15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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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有重傷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20萬
元以上至7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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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噸以上
20000噸以下
7352kW以上
14704kW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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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沒、全損或無
修復(fù)價值
3.直接經(jīng)濟損失130萬
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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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1—2人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
以上至13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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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有重傷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15萬
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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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噸以上
10000噸以下
3676kW以上
7352kW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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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沒、全損或無
修復(fù)價值
3.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0萬
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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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1~2人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
以上至1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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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有重傷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萬
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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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總噸以上
5000總噸以下或
2206LW以上
3676kW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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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沒、全損或無
修復(fù)價值
3.直接經(jīng)濟損失75萬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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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1—2人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
以上至75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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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有重傷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8萬
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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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總噸以上
3000總噸以下或
1103kW以上
2206kW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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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沒、全損或無
修復(fù)價值
3.直接經(jīng)濟損失60萬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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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l一2人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
以上至6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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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有重傷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6萬
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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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總噸以上
1500總噸以下或
735kW以上
1103kW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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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沒、全損或無修復(fù)價值
3.直接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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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1—2人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
以上至5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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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有重傷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4萬
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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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總噸以上
1000總噸以下或
368kW以上
735kW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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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沒、全損或無
修復(fù)價值
3.直接經(jīng)濟損失35萬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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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1—2人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8萬元
以上至35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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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有重傷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3萬
元以上至8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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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總噸以上
500總噸以下或
221kW以上
368kW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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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沒、全損或無
修復(fù)價值
3.直接經(jīng)濟損失25萬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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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1~2人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6萬元
以上至25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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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有重傷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5萬
元以上至6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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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總噸以上
300總噸以下或
147kW以上
221kW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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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沒、全損或無
修復(fù)價值
3.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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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142人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1萬元
以上至1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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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有重傷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6000
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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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總噸以上
200總噸以下或
14kW以上
147kW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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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沒、全損或無
修復(fù)價值
3.直接經(jīng)濟損失3萬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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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1~2人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7500元
以上至3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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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有重傷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750
元以上至75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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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總噸以下或
14kW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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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沒、全損或無
修復(fù)價值
3.直接經(jīng)濟損失2萬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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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1~2人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7500元
以上至2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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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有重傷
2.直接經(jīng)濟損失450
元以上至75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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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凡符合表內(nèi)標準之一的即達到相應(yīng)的事故等級。
2.表中的“以上”包括本數(shù)或本級;“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或本級。
3.船舶等級的劃分:拖船按主機額定功率劃分,其他船舶按總噸劃分,既未核定噸位又無功率的船舶按載重噸比照總噸劃分。
國務(wù)院于1989年1月3日通過并于同年3月29日發(fā)布施行了《特別重大事故調(diào)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該規(guī)定所稱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巨大經(jīng)濟損失以及性質(zhì)特別嚴重、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事故。勞動部根據(jù)該規(guī)定的授權(quán)做出下列解釋:水運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即為該規(guī)定所稱的特別重大事故。
此外,1990年10月20日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員會發(fā)出《關(guān)于報告船舶重大事故隱患的通知》,該通知將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定義為:船舶由于嚴重違章,操作人員過失,機電設(shè)備故障或其他因素等,雖未直接造成傷亡或經(jīng)濟損失,但潛伏著極大險情,嚴重威脅船舶(旅客、船員、貨物)、安全及性質(zhì)嚴重的重大隱患。該通知將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分為4類。
(1)、嚴重違章。嚴重違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規(guī)定,船舶超載、超速,違章追越,違章?lián)尯?,違章?lián)尣?,違章明火作業(yè),違章裝載、運輸危險貨物,違反交通管制規(guī)定等。
(2)、操作人員過失。在航行、錨泊或靠離泊時,由于操作人員失誤,疏忽嘹望,擅離職守,助航設(shè)備、通信設(shè)備和信號使用不當(dāng)?shù)取?br />
(3)、機電設(shè)備故障。船舶主機、輔機、舵機、機件、電器或通信設(shè)備、應(yīng)急設(shè)備失靈等故障。
(4)、其他因素。《海上交通事故調(diào)查處理條例》第34條規(guī)定:“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進行違章操作,雖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構(gòu)成重大潛在事故隱患的,海事局可以依據(jù)本條例進行調(diào)查和處罰。”故也可以將船舶重大事故隱患(重大潛在事故隱患)、考慮為我國海事分級的最低海事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