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單位”,是指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經銷單位和經銷自產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單位。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運輸”,是指通過公路、鐵路、水上和航空等各種運輸途徑,使用車、船、航空器等各種運輸工具,以及人力、畜力攜帶、搬運等各種運輸方式使易制毒化學品貨物發(fā)生空間位置的移動。
第四十二條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和備案證明、運輸許可證和備案證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專用印章由公安部統(tǒng)一規(guī)定式樣并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堵辄S素運輸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52號)同時廢止。
附表: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
第一類
1、1-苯基-2-丙酮
2、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黃樟素
5、黃樟油
6、異黃樟素
7、N-乙酰鄰氨基苯酸
8、鄰氨基苯甲酸
9、麥角酸*
10、麥角胺*
11、麥角新堿*
12、麻黃素、偽麻黃素、消旋麻黃素、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麻黃素類物質*
第二類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類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錳酸鉀
5、硫酸
6、鹽酸
說明:
一、第一類、第二類所列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也納入管制。
二、帶有*標記的品種為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原料藥及其單方制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