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康呐c依據)
為規(guī)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加強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和衛(wèi)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ㄖ贫ㄔ瓌t)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及飲食習慣,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條 ?。ü茌牐?/p>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負責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公布、解釋、報備以及經費預算等工作。制(修)訂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fā)布以及修改與復審等。
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食品衛(wèi)生地方標準、食品質量地方標準和有關食品的地方標準中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tǒng)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組織成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審評委員會設專業(yè)分委員會和秘書處,具體職責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
第四條 ?。藴蕛热荩?/p>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市范圍內統(tǒng)一實施的,可以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称芳笆称吩系男l(wèi)生要求;
?。ǘ┥a經營過程的衛(wèi)生要求;
?。ㄈ┡c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四)與產品標準對應的檢驗方法;
?。ㄎ澹┩涝仔?、禽的檢驗規(guī)程;
(六)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二章 計劃和立項
第五條 ?。ㄓ媱澲贫ǎ?/p>
根據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和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統(tǒng)一部署,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應當會同本市農業(yè)行政、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六條 ?。㈨椊ㄗh征集)
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在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立項建議。各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的,應當向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提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提出立項建議。
建議立項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立項建議可包括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和評估依據、標準候選起草單位。提出多項立項建議的,應當按照優(yōu)先順序進行排序。
第七條 (委員會意見)
審評委員會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需求,對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進行評審,并向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提出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咨詢意見。
第八條 ?。ㄓ媱澮庖娬髑蠹肮迹?/p>
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在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時,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應當將審議通過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計劃調整)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國家或本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jiān)管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三章 項目招標與委托
第十條 ?。椖空袠耍?/p>
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采取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yōu)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且符合要求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應當與標準起草單位簽訂《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以下簡稱委托協議書)。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責任)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保障項目執(zhí)行所需人員、經費、科研等方面條件,組織開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并保證按照協議書規(guī)定的時限和要求完成標準制(修)定工作。
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yè)協會等單位參與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由起草單位負責,共同起草標準。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配合審評委員會分委員會審查、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和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審核。根據秘書處要求,報告或說明標準起草經過、技術路線、內容依據和征求意見處理情況等。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將標準經費納入本單位財務統(tǒng)一管理,獨立核算,??顚S?。并不得向參與標準起草者收取費用。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十二條 ?。椖控撠熑速Y質條件)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擔任標準項目負責人:
?。ㄒ唬┰谑称钒踩跋嚓P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和業(yè)務水平;
?。ǘ┚哂懈备呒壱陨希ê备呒墸┗蛳喈攲I(yè)技術職稱,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標準的工作經驗;
?。ㄈW風端正,為人正派,無不良學術問題。
標準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同時擔任或兼任3項以上食品安全標準主要起草工作。
第十三條 ?。椖控撠熑素熑危?/p>
項目負責人應當制訂工作計劃,至少每二個月向標準起草單位以及審評委員會秘書處書面匯報一次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