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限制客流量及停止運營)
發(fā)生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時,運營單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無法保證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軌道交通部分區(qū)段或者全線的運營,并應當立即報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運營單位采取限制客流量或者停止運營措施的,應當同時通過車站及列車廣播系統(tǒng)、告示或者媒體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義務;軌道交通無法及時恢復正常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出具延誤證明,告知票款退還或者車票延期等注意事項,并做好乘客的疏散工作。
第二十五條 (信息報告)
軌道交通運行發(fā)生15分鐘以上延誤情形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并在恢復運行后3日內將延誤原因及處置情況書面報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建設單位的處罰)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備案義務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運營單位的處罰)
對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設置安全設施或者事故救援點及救援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職責的,給予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設置、維護廣告設施、商業(yè)網點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或者報告義務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檢查義務或者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制訂專項整改方案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施工單位的處罰)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進行施工,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委托處罰)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機構實施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其他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條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參照執(zhí)行)
磁懸浮交通的運營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