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蘇樹林
2015年5月12日
福建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預防、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私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公共技防)及其監(jiān)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技防,是指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tǒng)(以下簡稱技防系統(tǒng))等技術手段,預防、制止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技防產品,是指用于公共技防活動,具有防入侵、防搶劫、防盜竊、防破壞、防爆炸等功能,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專用產品。
本辦法所稱技防系統(tǒng),是指以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穩(wěn)定為目的,綜合應用科學技術手段、技防產品及其他相關產品集成的系統(tǒng),包含入侵報警系統(tǒng)、視頻和音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出入口控制系統(tǒng)、電子巡查系統(tǒng)、停車庫(場)管理系統(tǒng)、防爆安全檢查系統(tǒng)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技防工作的領導,將公共技防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范圍,組織協(xié)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公共技防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 公安機關主管公共技防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工商、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技防管理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監(jiān)督下,依法做好本單位的公共技防工作。
第七條 公共技防行業(yè)組織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規(guī)范公共技防行業(yè)經營活動,促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做好公共技防工作。
第八條 對在公共技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下列場所和部位應當安裝符合技防標準的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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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或者致病性細菌、病毒和易制毒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研制、生產、銷售、存放場所或者部位;
?。ㄈ┘写娣胖匾獧n案資料的館、庫、室;
(四)博物館及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和珍貴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料、實物的場所;
(五)制造或者集中存放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場所以及金融機構的重要部位;
?。┯≈?、存儲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試卷、信息等資料的場所或者部位;
?。ㄆ撸V播、電視、通信、郵政等單位的重要部位;
?。ò耍┐笮湍茉磩恿υO施、水利設施和供水、供氣、供電設施以及油庫、加油站、加氣站;
?。ň牛C場、大型客運站、重點碼頭、地鐵、特長隧道、大型橋梁與路段的重要部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ㄊW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大型商場、農貿市場以及公共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酒店、旅游景區(qū)等人員密集場所;
?。ㄊ唬┲匾镔Y倉庫,以及排放污染物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生產、存放場所;
?。ㄊ┬陆ň用褡≌^(qū)和已建成具備相應條件的居民小區(qū)。
具有前款規(guī)定場所和部位的單位屬于公共技防重點單位,應當由本單位負責安裝建設和管理、使用、維護技防系統(tǒng),將人防、物防、技防有機結合。
第十條 公共技防重點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共技防工作:
?。ㄒ唬┲贫挤老到y(tǒng)使用、保養(yǎng)、維護、更新制度;
?。ǘ┲付▽H素撠熂挤老到y(tǒng)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對其進行相應業(yè)務培訓,定期對技防系統(tǒng)進行檢驗、調試和日常維護,保障正常運行;
(三)制定技防系統(tǒng)使用中所采集信息資料的查詢、調取、登記和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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