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yè)公司雇傭的年滿70周歲員工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去世,先后被人社部門和法院認定為工亡。由于物業(yè)公司未為其購買工傷保險,其親屬就工傷保險待遇提起民事訴訟。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郎溪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安徽某物業(yè)公司給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51.7萬元。
1952年出生的楊某,自2022年6月起在安徽某物業(yè)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同年11月,楊某在上班途中駕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2023年3月,郎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楊某的事故傷害為工亡。物業(yè)公司認為楊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此不服認定,向郎溪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并未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人員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依法享有勞動的權利。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xù)從業(yè)、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時,應否被認定為工傷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均作出規(guī)定,將此類群體納入工傷認定的適用范圍?!蹲罡呷嗣穹ㄔ好褚煌リP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準的答復》明確,對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準。因此,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能絕對的認為其不能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即使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亦可認定構成勞動關系。楊某在物業(yè)公司工作期間,服從公司管理規(guī)定按月在公司領取工資,在上班途中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未享受城鎮(zhèn)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人社部門認定其為工亡符合規(guī)定。一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物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物業(y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宣城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4年1月,楊某親屬就工傷保險待遇提起勞動仲裁,因郎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遂向郎溪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在安徽某物業(yè)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被郎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亡。由于安徽某物業(yè)公司未為楊某購買工傷保險,應當依法承擔楊某因工亡導致的工傷保險待遇。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是一種國家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應在充分考慮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及有利于超齡人員再就業(yè)的前提下,參照人身損害賠償年齡遞減模式處理更為合理、適當。一審法院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作出前述判決。
原、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宣城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著人口老齡化日益凸顯,不少物業(yè)公司都存在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現(xiàn)象。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超齡員工不能勞動。從法律角度來看,物業(yè)公司聘用超齡員工的行為雖然合法合規(guī),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問題和潛在的風險需要注意。首先,如果雙方要形成相對長期、固定的勞務關系,物業(yè)公司在雇傭前,應當以體檢等方式對超齡員工的身體健康情況進行審查,以超齡員工的身體健康情況作為是否雇傭的前提條件;在雇傭過程中,也應當定期體檢。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yè)。物業(yè)公司不得要求超齡員工從事與其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勞務。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雖然雇傭超齡員工無法形成勞動關系,但合法的勞務關系同樣受法律保護。建議物業(yè)公司與超齡員工簽訂書面勞務或者聘用合同,對勞務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強度、保護措施、勞務報酬、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事項及處置措施等進行明確約定,并按照勞務合同的約定履行支付勞務報酬等義務,讓超齡員工安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