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途中被摩托車撞傷,勞動部門不認定工傷,受害者張玲近日向無錫南長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認定其為工傷。
張玲系外地來錫后至某貿易公司的務工人員,被派往某酒店做促銷員,根據(jù)貿易公司《促銷人員制度》規(guī)定,張玲的工作時間是上午10:45分至13:00時、下午是16:45分至20:00時。2006年8月17日19:30分,張玲自稱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二輪摩托車撞傷,后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左脛骨粉碎性骨折、頭部外傷等。2007年4月,張玲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張玲始終認為自己是在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被機動車傷害,應認定為工傷。貿易公司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認為張玲的下班路線和時間都不符合工傷的規(guī)定,不能視為工傷。勞動部門調查取證后,認為張玲的上下班時間應是確定的,而張玲本人也在《促銷人員制度》上簽了名,且也有人反映張玲事發(fā)當天下午未上班,故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決定對張玲自稱在下班途中遭受的機動車事故傷害不予認定為工傷。張玲又提出行政復議,嗣后,市政府維持了勞動部門作出的決定書。張玲仍不服,于同年10月向南長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貿易公司則認為勞動部門不認定張玲工傷,是正確的,應予維持。
南長法院法官沒有就事論事作出判決,而是本著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和力爭做到案結事了考慮,到事故發(fā)生地等處作了調查,了解到原告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上所填的地址不是她租住地,而發(fā)生事故地是其回租住地的合理路線,據(jù)其上班酒店的其他人也反映原告當晚是上班的,只是提前了下班時間。據(jù)此,法官多次與貿易公司領導溝通,希望貿易公司與張玲之間能夠協(xié)商妥善處理糾紛,不必要雙方走到判決這一步。經(jīng)過法院做工作,貿易公司考慮到張玲畢竟是其公司的員工,現(xiàn)在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從人道主義出發(fā),最終支付給了張玲4萬多元的補償款,張玲撤回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