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城市排水設施損壞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與排水設施管護單位商定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改建、移動城市排水設施,拆除的,建設單位應予補償或改建;改建和移動的排水設施應符合排水設施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ㄒ唬┱級骸⒍氯?、掩埋城市排水設施;
?。ǘ┥米圆鸪?、改建、移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ㄈ┫虺鞘信潘O施傾倒垃圾、糞便、渣土等廢棄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質;
?。ㄋ模┥米詫⒆越ㄅ潘芫W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網、溝渠;
(五)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面上植樹、打樁、埋設線桿及其他標志物、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發(fā)生突發(fā)性故障時,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搶修;搶修時,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保證搶修及時進行。
排水設施的正常維護需要排水戶暫停排水的,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前七日向排水戶公告。排水戶應當按照公告要求暫停排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一)未按城市排水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進行設計、施工的;
?。ǘ┏鞘信潘O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ㄈ┬陆ā⒏慕?、擴建工程項目未同時建設城市排水設施的;
(四)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未交付竣工圖紙、資料的;
?。ㄎ澹┯斜巨k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三)、(五)和第(六)項行為之一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一)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產業(yè)污水或改變排放污水水質水量的;
(二)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排水標準嚴重影響公共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或限期治理逾期仍未達到治理要求的;
?。ㄈ┻`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
第三十條 未經規(guī)劃部門審批,擅自進行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規(guī)劃建設的,由規(guī)劃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 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職責,排水設施管護單位不及時清污排淤或搶修,造成排水戶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城市排水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解釋,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