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嚴格執(zhí)行井下有關安全操作規(guī)程,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
2 必須熟悉井下各中段和井巷的動力、照明、信號的線路分布情況及電器設備安裝地點。配電盤和開關應設在安全地點。
3 井下嚴禁帶電作業(yè)(36伏以下除外),不準指派無電氣常識或操作不熟練的人員去單獨進行電器巡視檢查。
4 井下的主要運輸巷道、斜井和硐室的固定照明電壓,不準超過127伏,豎井、天井固定照明(行燈)電壓不準超過36伏。
5 井下電力導線需使用鋼絲繩或鋼帶鎧裝(或鉛皮)電纜。豎井深度200米或45度以上的斜井要用干線的鎧裝電纜。禁止使用絕緣不合格的電纜。井下照明、信號等導線,不管電壓高低禁止用裸線,禁止使用裸露的開關和裸露的保險器。
6 電纜的聯(lián)接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6.1 電纜與機械及器械的聯(lián)接必須用線盒連接,電纜芯線與變壓器、電動機或其它電器的端子連接,須使用接線銅頭。
6.2 鎧裝與非鎧裝絕緣電纜與橡膠電纜以及鎧裝電纜之間相互的聯(lián)接,均應用灌充劑的接線盒。
6.3 在電力線路中鎧裝電纜與橡膠電纜的聯(lián)接,只能經(jīng)過器械(如啟動器、自動開關)的端鈕連接。
6.4 橡膠電纜之間的接合,其電纜、芯線必須焊接式熔接,接頭的外層膠,必須使用硫化熱補法進行補接。
6.5 在工作過程中需要時常拆開的橡膠電纜的聯(lián)接,可用插銷式接線聯(lián)合,插座必須在電纜的一側。
6.6 照明、信號及控制線路的聯(lián)結,允許用配電箱、接線盒和三通接線盒。
7 水平巷道和斜井(45度以下)? 電纜和電線敷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7.1 在金屬支架預制混凝土的巷道中懸掛電線,必須注意絕緣,不宜太緊。只有在不支護或砌旋的巷道內(nèi)才允許牢固地將電纜固定好。
7.2 電纜電線懸掛的高度,要求最低一根距軌道面不得少于⒈6米,懸掛點間的距離不得超過3米,多根電纜的排列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50毫米。
7.3 禁止將電纜、電線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電線要排列整齊,掛在風、水管路的對側。動力電纜穿過風水管線和風水線路平行敷設時,電纜應在管子的上面,彼此間距離不得小于300毫米。
7.4 特殊情況,必須沿地面敷設電纜時,必須將電纜套在管子里面加以保護。
8 豎井內(nèi)的電纜、電線的敷設要符合下列規(guī)定:
8.1 電纜的懸掛必須使用卡子、U型箍或其他可以支持電纜本身重量的懸掛裝置,并且不至于損壞鎧裝電纜。
8.2 電纜固定點的間距不得大于6米。
8.3 敷設由地面經(jīng)豎井到變點所的電纜,兩條電纜間的間距不得少于300毫米。
8.4 禁止沿豎井的提升間、平穩(wěn)錘間和人行間敷設電纜。電纜在豎井井筒中不得有接頭,電纜接頭部分必須設在中段水平,接頭必須符合要求??刂齐娎|、信號、照明等線路,可沿梯子間敷設,但禁止通過梯子口。
9 橡膠電纜的敷設符合下列要求:
9.1 不可懸掛的太緊,而且排列整齊,供給裝巖機的移動電纜,從裝巖機開始地面敷設段的長度不得大于10米。
9.2 電纜不得沿地面穿過漏斗口,溜礦格敷設,通過天井時,禁止沿放格板的一側敷設。
9.3 多余的電纜要整齊地掛在接線開關處的寬敞安全地點,不得卷成麻花形。
10 井下禁止使用變壓器中性接地網(wǎng)絡(但專供電機車交流用電的變壓器不在此限)。禁止電氣設備接零,禁止由地面上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和發(fā)電機向井下供電。
11 由總降站至井口用架空線路送電至井下中央變電所,一次測用線上,均應安裝避雷器,引至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電源電線,在通井口由架空線引下處,接避雷器。
12 以下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必須接好接地保護。
12.1 發(fā)電機、電動機、變壓器、短路開關設備的金屬外殼及機座。
12.2 配電盤(柜、箱)、電阻器、控制器、減壓啟動器的金屬外殼及構架。
12.3 電纜頭、電纜外皮及導線的金屬保護層。
12.4 開關設備的聯(lián)動操作機構。
12.5 儀表變壓器、交流器的二次線圈。
12.7 設有電氣設備及導線的巷道中的管道及鋼軌(電機軌道例外)。
13 電器和電機設備的接地要符合要求。
14 為了保證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guī)定確定安裝保護裝置。
15 為了提高井下電氣設備的完好率,必須實行定期檢查制度。
15.1 各項目部、施工隊每月由負責機電人員組織一次,自動保護裝置每季度檢查一次,接地裝置每季度檢查一次,并測定接地電阻。
15.2 使用的變壓器油,應定期進行介質(zhì)強度試驗和物理化學性能分析試驗。
16 電機車架線的懸掛:
16.1 電機車架線懸掛的高度(由軌道面算起),主要運輸巷道中,電壓電壓低于500伏時,不低于1.8米,電源電壓高于500伏時,不低于2.0米。
16.2 井下調(diào)車場、架線式電機車道與人行道交叉點,電源電壓低于500伏時,不低于2米,電源電壓高于500伏時,不低于2.2米。
16.3 井底車場(至運送人員車站),不低于2.2米。
17 電機車運輸?shù)幕|線架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7.1 滑觸線懸掛的間距,在直線巷道部分,不得超過5米,在曲線巷道部分,不得超過3米。
17.2 滑觸線線夾兩側的橫拉線,須用瓷瓶絕緣,線夾與瓷瓶間的距離不得超過0.2米;線夾與巷道頂板或支柱橫梁間的距離,不小于0.2米。
17.3 滑觸線與管線外緣的距離不小于0.2米。
17.4 滑觸線與電耙鋼繩交叉的地方,須用橡膠、木板與滑觸線隔開。
17.5 電機車運輸?shù)幕|線必須設分段開關,分段距離不得超過500米。每一條支線也必須設分段開關。上下班時間,距井筒50米以內(nèi)的滑觸線必須切斷電源。
18 井下照明和通風:
18.1 井下運輸巷道、井下車場、安全出口、豎斜井和天井的人行道、各井巷掘進工作面,各工作硐室和采礦硐室、裝卸平臺、裝車場等都應有照明。
18.2 井下照明供電線路須單獨架設,不得與動力線路混合使用。
18.3 修理電機車線路的臨時照明,允許使用250伏以下的架線式電機車線路為電源。
18.4 照明線路必須用膠線,要用瓷瓶固定,整齊地掛在巷道的頂板中間或一側。
18.5 井底車場、信號房及各中段車場該安裝電話的必須安設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