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歐盟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形成與發(fā)展
1964年僅針對鮮肉出臺的法律是歐盟頒布的第一部食品衛(wèi)生法規(guī)。此后,越來越多的食品安全法規(guī)被制定并付諸于實踐。20世紀90年代以來,歐盟不斷出現食品安全危機,為此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活動漸趨頻繁。歐盟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經歷了以下三個發(fā)展階段:
階段一:共同農業(yè)政策的出現到瘋牛病的爆發(fā)。這是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醞釀形成階段。在這一時期,歐盟的立法在解決歐洲食品供應的基礎之上開始重視對食品質量的控制。1997年“食品安全綠皮書”發(fā)表。
階段二:瘋牛病的全面暴發(fā)到《食品安全白皮書》的發(fā)布。這一階段歐盟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特色就是改革和發(fā)展。
階段三:《食品安全白皮書》發(fā)表至今。2000年歐盟頒布《食品安全白皮書》,2004年又先后頒布了對食品安全法律進行整合的“食品衛(wèi)生系列措施”,出臺了《通用食品法》等一系列的重要立法。之后,歐盟逐步簡化各項冗雜的食品法規(guī),強調全程監(jiān)控,風險評估和長效追溯機制等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這個時期歐盟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不斷的調整并走向完善。
二、歐盟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制度
(一)全程監(jiān)控制度
就像傘一樣,歐盟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結構是在一個主干支撐下向外擴散發(fā)展的。起支撐作用的傘柄就是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完善。其他食品衛(wèi)生法在傘柄的支撐下以橫向和縱向方式向全程監(jiān)管這一目標不斷分散發(fā)展。監(jiān)控管理模式實現全程化是歐盟食品安全政策要實現的總體要求,而且必須涵蓋從農田開始到餐桌結束的整個過程。目前,歐盟有應對各種情況的相對全面和具體的規(guī)定,歐盟的食品安全立法幾乎可以說是貫穿了整個食品生產流通線。針對不同的食品種類歐盟還設置了不同的市場準入機制以及合格標準。全程監(jiān)控機制要求食品相關行業(yè)的從業(yè)者自覺努力地遵守歐盟的各環(huán)節(jié)技術標準,包括生產環(huán)境、包裝加工和運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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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歐盟各成員國主管機構之間能夠切實的開展有效交流,快捷的進行與食品相關信息的彼此交換,2002年歐盟在其范圍內推行食品與飼料快速預警系統(tǒng)。當食品流通時,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如果發(fā)現存在可能對人類健康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的情況,這些信息都能立刻匯總到歐盟委員會,而交流與信息資源管理中心也會迅速地采取措施發(fā)布消息,以便預警系統(tǒng)下的各個成員國能及時防范。這一制度的運行對于歐盟實現食品風險的預防和控制、保障歐洲各國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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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添加成份上必須具有可以尋找源頭的可追溯信息。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使快速找到問題食品來源成為可能,保證以最快的速度處理已經出現的食品危機,防止公眾對食品安全產生恐慌和失望,并且有效的約束了食品供應商。消費者在此制度下能夠詳細地了解食品整個生產過程中的有關信息,使得對食品安全的信心最大化。
(四)風險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的相關立法必須建立在科學的風險分析之上。食品風險評估制度能夠及時,獨立,透明的提供準確的科學意見。歐盟的食品風險評估有三個特點,一是獨立性和科學性,歐盟食品安全局成立的核心價值觀便是這個。二是公開透明性,歐盟食品安全局通過舉行各類會議、利用網絡等形式公開內部管理及運行程序以實現歐盟各項活動的可視化。三是高效率、高標準,這在歐盟食品安全局近幾年的工作中可以很明顯的看出。
三、歐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實施現狀
?。ㄒ唬W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歐盟內部的實施
全程監(jiān)控制度的實施。歐盟食品安全局負責對歐盟內部所有與食品安全有聯系的事務進行協調和統(tǒng)一。各種與食品安全監(jiān)管有關的指令、標準和要求通過歐盟食品安全局對外發(fā)布并推行。在歐盟食品安全局的監(jiān)督下歐盟各國結合國情調整和改革監(jiān)管體制并把各項指令轉化為國內法付諸實施,同時,成員國也可以變通的發(fā)布臨時性的執(zhí)行說明或指南來輔助全程監(jiān)控制度的實施。當某個成員國沒有遵守歐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使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面臨危險時,歐盟委員會可以向歐洲衡平法院提起訴訟。
順利的推行食品與飼料快速預警系統(tǒng)要依靠一個遍布市場各個流通領域的巨大的信息網絡。歐盟成員國,歐洲經濟區(qū)和歐盟委員會、健康和消費者保護總署、歐盟食品安全局、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監(jiān)督局都已經被食品與飼料快速預警系統(tǒng)所覆蓋。各成員國之間通過信息共享和通力合作,保證了食品安全威脅一旦被發(fā)現就能很快的被扼殺在搖籃之中。
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已經貫穿了歐盟食品流通的各個領域,用來對食品進行追蹤。食品、飼料、用于制造食品的家畜在生產、加工、銷售等各個階段都要求有可追溯性。歐盟還在一些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對食物鏈中各方的責任進行了定義和劃分。飼料的生產者、農民和農產品的加工者在歐盟的法律體系中對食品安全負有最基本和不可推卸的責任。明確的責任主體可以提升生產經營者的安全責任感,自主的最小化各項風險。
關于風險評估制度的實施,將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進行有效分離已經被各成員國所認可。這種做法保證了以科學為基礎的風險評估不受到外界任何的干擾,使風險評估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