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nèi)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機械加工設備的一般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切削機床、鍛壓設備、鑄造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
2 引用標準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4053.3 固定式工業(yè)防護欄桿 GB 4053.4 固定式工業(yè)鋼平臺 GB 4064 電氣設備安全.
1 主題內(nèi)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機械加工設備的一般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切削機床、鍛壓設備、鑄造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
2 引用標準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4053.3 固定式工業(yè)防護欄桿
GB 4053.4 固定式工業(yè)鋼平臺
GB 4064 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
GB 5083 生產(chǎn)設備安全衛(wèi)生設計總則
GB 6527.2 安全色使用導則
GB 8196 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
GB 8197 防護屏安全要求
GB 12265 機械防護安全距離
3 術語
3.1 加工區(qū)
被加工工件放置在機器上加工的區(qū)域。
3.2 安全防護裝置
配置在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裝置。
3.3 危險區(qū)
設備可能發(fā)生傷害事故的區(qū)域。
3.4 工作面高度
操作人員所站立的平面與操作人員在操作中手或前臂的平面之間的距離。
3.5 緊急停車開關
發(fā)生危險時,能迅速終止設備或工作部件運行的控制開關。
4 主要結構的要求
4.1 一般要求
機械加工設備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和安全系數(shù)及壽命,以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4.2 材料
機械加工設備本身使用的材料應符合安全衛(wèi)生要求,不允許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材料和未經(jīng)安全衛(wèi)生檢驗的材料。
4.3 外形
機械加工設備的外形結構應盡量平整光滑,避免尖銳的角和棱。
4.4 加工區(qū)
4.4.1 凡加工區(qū)易發(fā)生傷害事故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4.2 防護措施應保證設備在工作狀態(tài)下防止操作人員的身體任一部分進入危險區(qū),或進入危險區(qū)時保證設備不能運轉(行)或作緊急制動。
4.4.3 機械加工設備應單獨或同時采用下列防護措施:
a. 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閉罩;
b. 機械或電氣的屏障;
c. 機械或電氣的聯(lián)鎖裝置;
d. 自動或半自動給料出料裝置;
e. 手限制器、手脫開裝置;
f. 機械或電氣的雙手脫開裝置;
g. 自動或手動緊急停車裝置;
h. 限制導致危險行程、給料或進給的裝置;
i. 防止誤動作或誤操作裝置;
j. 警告或警報裝置;
k. 其他防護措施。
4.5 運動部件
4.5.1 凡易造成傷害事故的運動部件均應封閉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員接觸的防護措施。
4.5.2 以操作人員所站立平面為基準,凡高度在2m以內(nèi)的各種傳動裝置必須設置防護裝置,高度在2m以上物料傳輸裝置和帶傳動裝置應設置防護裝置。
4.5.3 為避免擠壓傷害,直線運動部件之間或直線運動部件與靜止部件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GB 12265的4.2條的規(guī)定。
4.5.4 機械加工設備根據(jù)需要應設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4.5.5 機械加工設備必須對可能因超負荷發(fā)生損壞的部件設置超負荷保險裝置。
4.5.6 高速旋轉的運動部件應進行必要的靜平衡或動平衡試驗。
4.5.7 有慣性沖撞的運動部件必須采取可靠的緩沖措施,防止因慣性而造成傷害事故。
4.6 工作位置
4.6.1 機械加工設備的工作位置應安全可靠,并應保證操作人員的頭、手、臂、腿、腳有合乎心理和生理要求的足夠的活動空間。
4.6.2 機械加工設備的工作面高度應符合人機工程學的要求。
a. 坐姿工作面高度應在700--850mm之間;
b. 立姿或立-坐姿的工作面高度應在800--1000mm之間。
4.6.3 機械加工設備應優(yōu)先采用便于調(diào)節(jié)的工作坐椅,見附錄A(參考件),以增加操作人員的舒適性并便于操作。
4.6.4 機械加工設備的工作位置應保證操作人員的安全,平臺和通道必須防滑,必要時設置踏板和欄桿,平臺和欄桿必須符合GB 4053.4、GB 4053.3的規(guī)定。
4.6.5 機械加工設備應設有安全電壓的局部照明裝置。
4.7 緊急停車裝置
4.7.1 機械加工設備如存在下列情況,必須配置緊急停車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