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定義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是指為了防止災害的發(fā)生和一旦發(fā)生事故后,預先制定的搶險救災方案。 煤礦企業(yè)每年至少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方案,組織一次礦井救災實戰(zhàn)演習。
二《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內容
1.附圖及有關處理各種事故必備的技術資料
(1)礦井通風系統(tǒng)圖、反風試驗報告以及反風時保證反風設施完好可靠的檢查報告。
(2)礦井供電系統(tǒng)圖和井下電話的安裝地點。
(3)井下消防----灑水管路、排水管路和壓風管路的系統(tǒng)圖。
(4)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庫位置及其儲備的材料、設備、工具的品名和數量登記表。
(5)地面、井下對照圖。
2.文字說明
文字說明中包括:
(1)可能發(fā)生事故的地點以及地點的自然條件、生產條件及預防的事故性質、原因和預兆。
(2)保證人員安全撤退的措施。
(3)預防、處理各種事故和恢復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
(4)實現預防措施的單位及負責人。
(5)參加處理事故的人員組成、分工和其他有關人員名單、通知方法和順序。
3.安全迅速撤退人員的措施
(1)及時通知災區(qū)和受威脅地區(qū)人員的方法及所需材料設備。
(2)人員撤退路線及該路線上需設的照明設備、路標、自救器及臨時避難硐室的位置。
(3)風流控制方法、實現步驟及其適用條件。
(4)發(fā)生事故后,對井下人員的統(tǒng)計方法(一般采用定位卡和考勤記錄統(tǒng)計在井下的人數及其姓名)。
(5)救護隊員向遇災人員接近的移動路線。
(6)向待救人供給空氣、食物和水的方法。
《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隨著客觀條件的變化,每季度還要對《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作出相應的修改與補充。
三、《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編制方法、審批程序及其貫徹執(zhí)行
(1)《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編制由礦長安排總工程師組織單位有關人員編制,
(2)《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必須在每年開始前1個月報批。
(3)在每季開始前15天,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等情況,組織有關科室進行修改和補充。
(4)已批準的《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5)已批準的《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應立即向全體職工(包括全體礦山救護隊員)貫徹,組織學習,并進行考試。沒有學習過或考試不及格,不熟悉《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有關內容的干部和工人,不準下井工作?!稙暮︻A防與處理計劃》如有修改補充,還應組織職工重新學習。
(6)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對演習中發(fā)現的問題,必須采取措施,立即改正。
(1)確定最短安全路線。
(2)計算各救護小隊的最短行動路線。
(3)計算火災發(fā)生后的通風穩(wěn)定性,選取防止風流逆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