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和省有關部門接到掛牌督辦通知書后,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書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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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榍迨鹿试颍J定事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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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婪▽嵤┙?jīng)濟處罰;
?。ㄎ澹┬纬墒鹿收{查報告;
?。┍O(jiān)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條 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和省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
第九條 在較大事故查處督辦期間,市(州)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長白山管委會安委會辦公室和省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省安委會辦公室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督辦事項的指導、協(xié)調和督促。
第十條 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市(州)人民政府安委會、長白山管委會安委會和省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省安委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經(jīng)審核同意后,由市(州)級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作出批復決定。
第十一條 較大事故查處結案后,市(州)人民政府安委會、長白山管委會安委會和省安委會辦公室應將較大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省內主流媒體和省政府網(wǎng)站、省安全監(jiān)管局網(wǎng)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承擔掛牌督辦事項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的有關職能部門和省有關部門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對依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由吉林省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組織調查處理的較大事故的掛牌督辦,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對于較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的掛牌督辦,由市(州)人民政府安委會、長白山管委會安委會和省有關部門參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吉林省較大生產(chǎn)安全事故掛牌督辦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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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你市(州)發(fā)生??????????????? 事故,造成???? 死亡,?????? 失蹤(涉險),???? 受傷。
請認真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形成事故調查報告,監(jiān)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請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上述督辦事項。該較大事故調查報告經(jīng)市(州)人民政府作出批復決定后,本通知督辦事項予以解除。
聯(lián) 系 人:
聯(lián)系電話:
吉林省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