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經(jīng)初步核實,反映情況存在的,由市監(jiān)察局協(xié)調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九條 被調查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提請決定暫停其職務。
第二十條 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核實,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組一般應在6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情況復雜的,經(jīng)過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調查報告應包括責任追究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調查終結后,須追究責任的,由市監(jiān)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提出意見,依據(jù)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被追究的人員對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期間,責任追究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收到被追究人的申訴后,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程序進行復查,并根據(jù)復查的情況,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