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二:實習或兼職在校學生
??? 小趙,22歲,山東省日照市高級技工學校的學生,經(jīng)學校與實習單位協(xié)商,2010年3月小趙被安排到日照市某機械公司參加汽車維修實習,實習期半年。
??? 實習第4個月,小趙在下班時被傾倒的車間大門砸傷左腿,構成九級傷殘。小趙向公司主張工傷賠償,遭拒絕。小趙訴之法院,要求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工傷標準賠償損失。小趙和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 分析
??? 實習學生不具備工傷保險賠償?shù)闹黧w資格,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即只有屬于工傷事故范圍內(nèi)的職工,才能工傷處理。而在校學生并不具備這些勞動者的條件,他們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沒有因為學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
??? 目前,法院處理該類案件一般認為,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fā)生的傷亡事故、勞動報酬糾紛,既不屬于工傷認定的對象,也不屬于勞動法律關系范疇,雙方權益主要通過合同約定。
??? 案例三:出租車司機
??? 王某,38歲,是海寧某出租汽車公司的代班駕駛員。其租用的車輛是老板呂某根據(jù)與該公司簽訂的《出租車全額租賃承包合同》,掛靠公司的車輛。該合同約定:呂某通過支付車輛全額租的方法取得該公司該出租車輛使用權;該公司擁有營運車輛所有權和管理權;承包人可自行選擇代班駕駛員1名,該駕駛員必須符合公司的規(guī)范要求,并與公司簽訂代班合同。
??? 2010年2月8日,王某駕駛出租車時不幸墜河身亡。為申請工傷賠償,王某妻子將出租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王某和出租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 分析
??? 大部分法院裁判認為,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認定車主和出租車司機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按民法等相關法律處理;或認定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公司存在承包關系,按承包協(xié)議處理。
??? 但也有法院認為,出租車公司和出租車司機存在勞動關系。簽訂承包經(jīng)營合同的行為只是出租車行業(yè)對從業(yè)人員進行管理的經(jīng)營管理模式,承包經(jīng)營合同本身從屬于勞動合同的內(nèi)部管理合同,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出租車公司應和其他用工單位一樣承擔用工成本,在獲得經(jīng)營利潤的同時承擔應盡的社會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