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有一位朋友,在原單位內退后被另一家單位聘用,該單位為其投了意外傷害險(商業(yè)險)。2005年年初,其在上零點班途中,被一輛貨車撞傷,公安部門的鑒定結論是:受害人與貨車責任比例為1:9。勞動部門認定其為“二級傷殘,需大部護理依賴”。
現(xiàn)希望解答如下問題:
1.聘用單位是否應當承擔賠付責任?
2.聘用單位的賠付是否可以與意外傷害保險兼得?
3.如聘用單位同意賠付,但要等肇事方賠付完成后,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賠付差額部分,這樣做符合規(guī)定嗎?
4.護理費應由誰支付?可否一次性領取?每年變化部分應如何計算?
姜啟超
姜先生:
來函收悉。
函中講,您的那位朋友在原單位內退后又被另一家單位聘用,也就是說,您的朋友和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jù)每個公民不應存在雙重勞動關系的原則,雖然您的朋友被另一家單位聘用,但并不能和這家聘用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也就不能由這家單位以工傷保險形式對該員工進行賠償。函中講,聘用單位給您的朋友上了意外傷害保險,您的朋友可以獲得這筆意外傷害險賠償。
肇事方對您的朋友的賠付并不能和意外傷害保險的賠付相抵。您的朋友在獲得肇事方賠付的同時,仍可獲得意外傷害保險的賠付。護理費理應由肇事方支付,至于按年領取還是一次性領取,由您的朋友和肇事方協(xié)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