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人馬建國因交通肇事被判刑,但是他認為自己是在為單位運貨過程中出事,并受傷,應(yīng)該屬于工傷,而勞動仲裁委竟也認定他為工傷。人們提出疑問,作為犯人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2001年6月28日晚11時許,馬建國受公司指派送苗雞到浙江省縉云縣。次日早晨5時許,由于長途夜間行駛,疲勞過度的馬建國開著貨車在經(jīng)過縉云路段時,突然與一輛拖拉機相 撞。押車員陳某當(dāng)場死亡,拖拉機駕駛員林某和馬建國雙雙受傷。
是年7月,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zé)任認定書,認定馬建國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zé)任。同年8月1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馬建國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在事故發(fā)生后,馬建國所在公司主動為死者陳某和傷者林某支付了賠償費用約28萬余元。
馬建國受傷后,經(jīng)過了多次住院治療。在2002年7月,他與公司在交警部門的調(diào)解下,達成了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約定2001年6月29日至2002年6月21日之間的馬建國的交通事故醫(yī)藥費全部由公司承擔(dān)。此外,他所在公司還承擔(dān)馬建國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及傷殘補助費共6.3萬余元。
2002年9月13日,馬建國與公司又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雙方解除勞動關(guān)系,公司一次性支付馬建國醫(yī)藥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16.7萬元。雙方約定了分期付款期限。但公司以經(jīng)濟困難為由拖延支付。馬建國于2003年11月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1萬余元。
公司認為,馬建國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是一名罪犯。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guī)定,職工因犯罪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所以馬建國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湖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后,委托湖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對馬建國傷殘進行鑒定,結(jié)論是傷殘五級。湖州市勞動仲裁委依據(jù)1999年的《浙江省勞動廳關(guān)于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復(fù)函》,認定馬建國是工傷。并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等規(guī)定,裁決公司賠償馬建國14.2萬余元。
該公司代理人認為,本案仲裁程序存在嚴重錯誤。2003年12月28日,仲裁第一次庭審,事實沒有查清,仲裁庭宣布擇日開庭。然而仲裁庭卻中途突然下達了仲裁裁決書,違反法律規(guī)定。同時,仲裁委超越職權(quán),擅自認定工傷。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規(guī)定,勞動能力鑒定前先要提供工傷認定書,提出鑒定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而本案中申請主體是湖州市勞動仲裁委,鑒定前也沒有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公司代理人認為,湖州市勞動仲裁委對此案的裁決在程序上、實體處理中存在嚴重錯誤。
對此,湖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yī)療工傷生育保險處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勞動仲裁委沒有職權(quán)認定工傷。近日,馬建國原所在公司不服裁決,已經(jīng)起訴到法院。
文章來源:《勞動仲裁訴訟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