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發(fā) 文 號: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8號
發(fā)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
發(fā)布日期:2006-09-02
實施日期:2006-10-01
第九條建設項目設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ㄔO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規(guī)劃)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建設項目規(guī)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ㄈ┙ㄔO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ㄎ澹┕ど绦姓芾聿块T頒發(fā)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第十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實地核查。
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負責審查的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審查決定,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設立申請文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一)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識的;
?。ǘ┙ㄔO項目涉及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ㄈ┪催M行安全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ㄋ模┲饕夹g、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未確定的;
?。ㄎ澹┌踩O施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標準要求的;
?。┪催x擇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ㄆ撸┨峁┨摷傥募?、資料的。
第十二條對安全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ㄒ唬┙ㄔO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fā)生變化的;
?。ǘ┳兏ㄔO地址的;
?。ㄈ┳兏饕b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ㄋ模┳兏夹g、工藝或者方式和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ㄎ澹┙ㄔO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量超出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