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作出處罰規(guī)定的,按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出處罰規(guī)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輛次處1000元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
非法設立配載點及經營場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客運站造成出站旅客運輸車輛載客超過定額的,除承擔乘車人轉運費用外,由交通運輸部門根據(jù)情節(jié)予以通報或者降低車站等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及裝載等情況與簽發(fā)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不一致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偽造、變造、涂改、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規(guī)范裝載證明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予以收繳,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貨物運輸車輛強行沖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駛入指定地點接受檢測而逃避檢查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貨物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核定的載質量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超限運輸車輛,除依法處罰外,交通運輸部門可以責令其進行二級維護,并進行車輛技術性能檢測。
實行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交通運輸部門根據(jù)累積記分情況,可以責令其參加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培訓或者收繳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件。
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根據(jù)道路運輸企業(yè)營運車輛違法超限運輸記錄情況,責令其限期整改,相應降低其質量信譽等級。
第四十條 旅客運輸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由公安部門對駕駛員依法實施處罰并給予違法記分處理;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還應當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理:
?。ㄒ唬┏^額定乘員20%至50%的,停止營運3個月;
?。ǘ┏^額定乘員50%至80%的,停止營運6個月;
?。ㄈ┏^額定乘員80%至100%的,停止營運9個月;
(四)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停止營運1年。
運輸經營者不具備旅客運輸條件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取消其營運資格。
第四十一條 超限和超載運輸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處罰,并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運輸經營者限期整改,相應降低其質量信譽等級。
對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車輛駕駛員,由交通運輸部門注銷其營業(yè)性道路運輸駕駛從業(yè)資格證件。
第四十二條 旅客運輸經營者在1個營運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核減其營運線路經營期限,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ㄒ唬┌l(fā)生1起較大責任事故的,半年內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ǘ┌l(fā)生1起重大責任事故或者2起較大責任事故的,1年內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ㄈ┧鶎龠\輸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1年內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超限運輸車輛在未實施計重累進加價收費的公路上行駛而損害公路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補償費標準予以補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阻礙執(zhí)法部門依法履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f(xié)助超限或者超載運輸車輛逃避檢查的;
?。ǘ﹨f(xié)助超限或者超載運輸車輛強行沖卡的;
?。ㄈ┪耆?、謾罵、毆打執(zhí)法工作人員的;
?。ㄋ模┚郾姅_亂執(zhí)法檢查或者尋釁滋事的;
?。ㄎ澹┢渌璧K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山東省超員和超限運輸車輛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