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4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6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條 為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繁榮和發(fā)展體育事業(y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體育項目為內容的經營活動。
??????? 前款所指體育項目是經國際體育組織認定和國家體育主管部門批準開展的,以及本省具有增強體質、娛樂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間傳統(tǒng)體育運動項目。
??????? 第三條 體育經營活動的范圍是:
??????? (一)體育競賽、體育表演;
??????? (二)體育健身、體育康復、體育娛樂;
??????? (三)體育技術培訓;
??????? (四)體育場館和其他體育專營活動場所的經營活動;
??????? (五)體育彩票、體育贊助、體育廣告;
??????? (六)體育信息咨詢;
??????? (七)體育中介服務;
??????? (八)其他體育經營活動。
??????? 第四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體育經營活動及其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 第五條 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應當在省體育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下,負責墾區(qū)、林區(qū)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 第六條 鼓勵依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鼓勵經營者參與實施全民健身活動和培養(yǎng)優(yōu)秀運動員工作。
??????? 第七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標準和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
??????? (二)有符合要求的注冊資金;
??????? (三)有符合國家體育主管部門頒布標準的器材設備;
??????? (四)有經過專業(yè)培訓并取得體育行業(yè)特有工種職業(yè)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場地工;
???????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 第八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體育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
??????? 其他體育項目經營活動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 經營國家實行強制性標準體育項目的,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 第九條 申辦體育經營活動應當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 (一)申請報告書;
??????? (二)有關專業(yè)人員的合法證件;
??????? (三)合作單位的協(xié)議、合同等副本;
??????? (四)場所、設施、器材、資金等必要條件的說明材料;
??????? (五)公安、環(huán)保、衛(wèi)生等部門出具的其他有關材料。
??????? 第十條 申辦國際性、全國性、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應當經省體育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家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 申辦本市(行署)或上級體育主管部門授權的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應當經市(行署)體育主管部門批準。
??????? 申辦本縣或上級體育主管部門授權的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應當經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
??????? 申辦涉外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的,應當經省體育主管部門批準。
??????? 省體育主管部門所屬單位,在本省申辦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的,應當經省體育主管部門批準。
??????? 第十一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場地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資格認定取得體育行業(yè)特有工種職業(yè)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 第十二條 發(fā)行中國體育彩票應當由省體育彩票管理機構按照國家體育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組織實施。所得公益金應當用于發(fā)展體育事業(yè)。
??????? 第十三條 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的名稱、徽標、吉祥物,應當經體育主管部門審批后,到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 第十四條 體育活動經營者和專業(yè)人員,應當在核定項目范圍內從事體育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