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中與市政設施發(fā)生沖突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五)工程完工后應及時修復路面,嚴格按《城市道路養(yǎng)護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進行施工,確保修復質量;
(六)及時清運施工作業(yè)時留下的余泥物料,做到工完場凈,保持市容整潔。
第二十二條 公交首末站、樞紐站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科學、合理組織車流和人流按公交站場設計的線路行駛、上下客和停放,保持站場安全有序,有條件的站場應提供志愿者服務;
(二)按照國家標準配置相應的消防、保衛(wèi)、照明、衛(wèi)生設施;
(三)保養(yǎng)和維護場內的綠化,做好公交站場的衛(wèi)生保潔、除四害工作,公交站場的從業(yè)人員應當統一著裝,按照規(guī)定佩戴上崗證或工作牌;
(四)不得擅自在公交站場營運場地內設置與公交營運管理無關的建(構)筑物;
(五)不得利用或者容納他人利用公交站場從事與公交營運業(yè)務無關的經營活動;
(六)不得擅自將公交站場及其附屬物品轉讓、抵押;
(七)配合政府部門做好公益宣傳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交站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或危害人體健康與公共衛(wèi)生的物品進入公交站場;
(二)覆蓋、涂改、污損線路標識牌等運營服務標志;
(三)私自亂搬、挪用、移動交通標志和消防設施等;
(四)損壞、侵占候車亭(廊)、站務用房等公共交通服務設施;
(五)其他危害公交站場設施及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制作公交線路標識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使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統一標識版面;
(二)在線路標識右下角公開監(jiān)督電話及候乘設施維修電話;
(三)線路標識指引清晰,內容準確(含始末班時間,同一線路A、B線以及有往程而無返程的要分別標示)。
第二十五條 公交候車亭附屬廣告設施可發(fā)布公益廣告和商業(yè)廣告。其收入納入市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
公交候車亭附屬廣告設施經營權通過公開招投標或拍賣的方式確定發(fā)布權單位,其招標及拍賣所得用于公交站場建設、維護,并確保附屬廣告設施按一定的比例用作發(fā)布公益廣告。商業(yè)廣告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確保內容文明健康。開展促銷宣傳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職能部門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六條 公交候車亭附屬廣告設施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保持所使用公交候車亭和附屬廣告設施以及附屬公交站點設施的完好、有效和美觀整潔;
(二)商業(yè)廣告畫面及內容健康大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fā)現有下列情況之一,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關新設、變更或者臨時增設、遷移公交站場的訴求,應當到現場實地勘查,符合公交交通規(guī)劃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的,公交站場可以進行變更:
(一)站場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棄用的;
(二)與附近新建(構)筑物、新建道路等有沖突的;
(三)公交出行點變化的;
(四)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
(五)與公交站場命名相關的公共設施、標志性建(構)筑物、旅游景點、市政設施、單位等已經滅失、遷移或變更名稱的;
(六)公交站場名稱存在嚴重誤導乘客的情況和隱患的;
(七)其他必須更改站場名稱的情況。
公交站場的變更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實施。站場名稱實施更換期間,允許新舊站名同時存在,必要時,可加注副站名長期存在。凡屬永久性站場變更的,須對全線的公交站牌及相關導(候)乘設施等實施更換;屬于臨時性站場變更的(調整期在6個月內)不作更換。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變更公交站場前,應在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眾信息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若有公交站場變更涉及線路??空军c變化為臨時性或時限在短期內的(6個月以內),只對變更部分的站點進行告示。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變更的公交站場調整情況向公交運營企業(yè)通報,并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眾信息網站進行公告。公交運營企業(yè)應當在30日內做好公交車上的導(候)乘設施(含語音報站設施)站場名稱的更改和告知工作。
第三十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公交站場日常維修維護。需要新建、改建公交站場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公交站場建設計劃制定建設費用預算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核準后按照有關程序撥付公交站場建設費用。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應當愛護公交站場設施,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8號)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一)損壞城市公交站場服務設施的;
(二)擅自關閉、拆除城市公交站場服務設施或者將城市公交站場服務設施移作他用的;
?。ㄈ┰诔鞘泄徽緢鐾7欧枪财娷嚳瓦\車輛、設置攤點、堆放物品的;
(四)覆蓋、涂改、污損、毀壞或者遷移、拆除公交站牌的;
(五)其他影響城市公交站場服務設施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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