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guī)定
發(fā) 文 號:國務院令第412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21號
發(fā)布單位:國務院令第412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21號
包裝件和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貨箱在裝上航空器或裝入集裝器之前,應當檢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損的跡象。泄漏或破損的包裝件、合成包裝件或專用貨箱不得裝上航空器。
(b)集裝器未經檢查并經證實其內裝危險品無泄漏或無破損跡象之前不得裝上航空器。
(c)裝上航空器的危險品的任何包裝件如出現(xiàn)破損或泄漏,運營人應將此包裝件從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關當局或機構卸下。在此之后應當保證該交運貨物的其余部分狀況良好并符合航空運輸,并保證其他包裝件未受污染。
(d)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合成包裝件和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貨箱在卸下航空器或集裝器時,應當檢查是否有破損或泄漏的跡象。如發(fā)現(xiàn)破損或泄漏的跡象,則應當對航空器或集裝器裝載危險品的部位進行破損或污染的檢查。
第276.115條 客艙或駕駛艙的裝載限制
除技術細則規(guī)定允許的情況之外,危險品不得裝載在駕駛艙或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艙內。
第276.117條 清除污染
(a)當在航空器上發(fā)現(xiàn)由于危險品泄漏或破損造成任何有害污染時,應當立即進行清除。
(b)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的航空器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觸表面上的輻射程度和非固著污染未符合技術細則規(guī)定的數(shù)值之前,不得重新使用。
第276.119條 分離和隔離
(a)裝有性質不相容危險品的包裝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鄰放置或裝在發(fā)生泄漏時可相互產生作用的位置上。
(b)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質的包裝件應根據(jù)技術細則的規(guī)定裝載在航空器上。
(c)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包裝件裝載在航空器上時,應按照技術細則的規(guī)定將其與人員、活動物和未沖洗的膠卷分隔開。
第276.121條 危險品貨物裝載的固定
當符合本規(guī)定的危險品裝上航空器時,運營人應當保護危險品不受損壞,應當將這些物品在航空器上加以固定以免在飛行中出現(xiàn)任何移動而改變包裝件的指定方向。對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包裝件,應當充分固定以保證在任何時候都符合第276.119條(c)款規(guī)定的間隔要求。
第276.123條 僅限貨機危險品的裝載
除技術細則另有規(guī)定外,標有“僅限貨機”標簽的危險品包裝件,其裝載應當使機組人員或其他經授權的人員在飛行中能夠看到和對其進行處理,并且在體積和重量允許的條件下將它與其他貨物分開。
第276.125條 存儲
運營人應確保收運危險品的存儲符合下列要求:
(a)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相關危險品存儲的要求;
(b)技術細則中有關危險品存儲、分離與隔離的要求。
第276.127條第276.127條 文件保存
運營人應在載運危險品的飛行終止后,將危險品航空運輸?shù)南嚓P文件保存十二個月以上。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運檢查單、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航空貨運單和機長通知單。
H章 信息的提供
第276.133條 向機長提供信息
裝運危險品的航空器的運營人應當在航空器起飛前盡早向機長提供技術細則中規(guī)定的書面信息。
第276.135條 向機組成員提供信息與指示
運營人應當在運行手冊中提供信息,使機組成員能履行其對危險品航空運輸?shù)穆氊煟瑫r應當提供在出現(xiàn)涉及危險品的緊急情況時應采取行動的指南。
第276.137條 向旅客提供信息
運營人及機場當局應向旅客提供足夠信息,告知有關技術細則規(guī)定禁止旅客帶上航空器的危險品種類。
第276.139條 向托運人提供信息
在貨物收運處,運營人及機場當局應當向托運人提供足夠信息,告知危險品航空運輸?shù)南嚓P要求和法律責任。
第276.141條 向其他人提供信息
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的運營人、托運人或機場當局等其他機構應當向其人員提供信息,使其能履行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的職責,同時應當提供在出現(xiàn)涉及危險品的緊急情況時應采取行動的指南。
第276.143條 機長向機場當局提供信息
如果在飛行中發(fā)生緊急情況,如情況許可,機長應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guī)定盡快將機上載有危險品的信息通報有關空中交通管制部門,以便通知機場當局。
第276.145條 航空器發(fā)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
(a)載運危險品貨物的航空器發(fā)生事故,運營人應當盡快將機上危險品的信息提供給處理機載危險品的應急服務機構,該信息應與向機長提供的書面資料相同。
(b) 載運危險品貨物的航空器發(fā)生事故征候,如有要求,運營人應盡快將機上危險品的信息提供給處理機載危險品的應急服務機構,該信息應與向機長提供的書面資料相同。
第276.147條 危險品事故或事件的信息
(a)運營人應向局方和事故或事件發(fā)生地所在國報告任何危險品事故或事件。
(b)初始報告可以用各種方式進行,但所有情況下都應盡快完成一份書面報告。
(c)若適用,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或事件發(fā)生日期;
(2)事故或事件發(fā)生的地點、航班號和飛行日期;
(3)有關貨物的描述及貨運單、郵袋、行李標簽和機票等的號碼;
(4)已知的運輸專用名稱(包括技術名稱)和聯(lián)合國編號;
(5)類別或項別以及次要危險性;
(6)包裝的類型和包裝的規(guī)格標記;
(7)涉及數(shù)量;
(8)發(fā)貨人或旅客的姓名和地址;
(9)事故或事件的其他詳細情況;
(10)事故或事件的可疑原因;
(11)采取的措施;
(12)書面報告之前的其他報告情況;
(13)報告人的姓名、職務、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
(d)相關文件的副本與照片應附在書面報告上。
I章 訓 練
第276.155條 一般要求
(a)無論運營人是否持有按本規(guī)定頒發(fā)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都應保證第276.159條中相關類別的人員訓練合格。運營人應當:
(1)制訂符合技術細則要求的訓練大綱,并按訓練大綱進行訓練;該訓練大綱:
(i)對于國內運營人,應符合本規(guī)定第276.157條的要求并獲得局方的初始批準和最終批準;
(ii)對于外國運營人,應獲得局方的認可。
(2)根據(jù)訓練大綱要求,提供實施訓練所需的教材和考試題等資料,并使其保持現(xiàn)行有效。
(3)提供合適的足夠的教員,以實施所要求的訓練。
(b)危險品的托運人,包括包裝人員和托運人的代理人應確保其人員按技術細則的要求訓練合格。
(c)下列機構應確保其人員按經局方批準的訓練大綱訓練合格:
(1)代表運營人對貨物進行接收、操作、裝載、卸載、搬運或其他操作的代理機構;
(2)駐地在機場,代表運營人從事旅客作業(yè)的代理機構;
(3)駐地不在機場,代表運營人辦理旅客乘機手續(xù)的代理機構;
(4)運營人以外參與貨物操作的機構;
(5)機場當局對貨物、郵件、旅客及其行李進行安全檢查的機構。
(d)為保證知識更新,應在二十四個日歷月內完成復訓;在要求進行訓練的那個日歷月之前一個或之后一個的日歷月中完成了復訓的人員,都被視為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中完成了訓練。
(e)負責每一段訓練的每個教員或主管人員,在完成這些訓練后,應當對被訓練人員的知識水平做出合格證明。這種合格證明應當作為該人員訓練記錄的一部分。
第276.157條 訓練大綱的制訂要求
(a)訓練大綱應根據(jù)各類人員的職責需要來制訂,并且符合技術細則的要求。
(b)每種訓練大綱應包括初始訓練和定期復訓兩個類別,其中包含課程設置和考試要求。每一課程設置中應當列明所訓練的內容、計劃小時數(shù)和考試的相關要求等。
(c)每種訓練大綱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受訓人員的進入條件及訓練后應當達到的質量要求;
(2)將使用的訓練機構、設施、設備的清單;
(3)所使用的教員的資格要求;
(4)若適用,運營人危險品手冊的使用要求;
(5)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
第276.159條 運營人及其代理人的訓練要求
(a)除本條(b)款的規(guī)定外,下列各類人員未按經局方批準的危險品訓練大綱進行訓練或訓練不合格,運營人不得安排其從事相關工作,該人員也不得接受運營人安排的相關工作:
(1)運營人及其代理人的危險品收運人員;
(2)運營人及其代理人從事貨物及行李地面操作、存儲及裝載的人員;
(3)旅客作業(yè)人員和負責對貨物、郵件、旅客及其行李進行安全檢查的人員;
(4)飛行機組和配載員;
(5)飛行機組以外的其他機組成員;
(6)運營人及其代理人除第(1)項以外的貨物收運人員。
(b)外國運營人應確保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航空運輸活動的上述人員按下列要求訓練合格:
(1)運營人所在國批準的訓練大綱;或
(2)局方批準的訓練大綱。
(c)按局方批準的訓練大綱訓練合格的人員,可為不同運營人代理(a)款中同一類別人員的工作,但運營人應確保其符合以下條件:
(1)在同等職責范圍內,其訓練水平足以勝任指定的工作;
(2)遵守運營人危險品手冊要求。
第276.161條 訓練大綱及其修訂的批準
(a)申請訓練大綱及其修訂的初始批準和最終批準時,運營人或相關機構應當向局方提交按本規(guī)定第276.157條制訂或修訂的訓練大綱,并提供局方要求的有關資料。
(b)對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訓練大綱或其修訂,局方以書面形式發(fā)出初始批準,運營人或相關機構即可依照該大綱進行訓練。在訓練中局方對該訓練大綱的訓練效果做出評估,指出應當予以糾正的缺陷。
(c)運營人或相關機構按照初始批準的訓練大綱所進行的訓練,能使每個受訓人員獲得充分的訓練,完成其指定任務的,局方可為其頒發(fā)該訓練大綱或其修訂的最終批準。
(d)當局方認為,為了使已經獲得最終批準的訓練大綱繼續(xù)保持良好訓練效果,應當對其作某些修訂時,則運營人或相關機構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應當對大綱進行相應的修改。運營人或相關機構在接到這種通知后三十日之內,可向局方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在對重新考慮的請求未做出決定的期間,該通知暫停生效。
第276.163條 訓練記錄
按本規(guī)定要求進行訓練的人員應將訓練記錄保存三年,并隨時供局方查閱。
J章 保安要求
第276.175條 保安
危險品托運人、運營人和涉及危險品航空運輸?shù)钠渌藛T應遵守國家對危險品的保安規(guī)定,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危險品被盜或不正當使用而使人員或財產受到危害。
N章 法律責任
第276.301條 局方工作人員
局方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許可法關于辦理許可事項的有關規(guī)定,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fā)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fā)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辦理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276.303條 托運人
(a)托運人違反本規(guī)定,交運危險品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責令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規(guī)定對危險品進行妥善包裝;
(2)未作相應分類、標記、標簽,或者所作分類、標記、標簽內容錯誤;
(3)未填制、未如實填制或者未正確填制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
(b)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或者將危險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由局方責令改正,并可處以警告和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c)托運人有(b)款所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關于危險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76.305條 運營人
(a)運營人違反本規(guī)定,未取得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由局方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b)運營人有(a)款行為,導致發(fā)生重大事故的,沒收違法所得,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c)運營人違反本規(guī)定,收運危險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責令改正,可處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運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一至六個月;情節(jié)嚴重的,可吊銷運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1)不認真檢查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及相應有效證明造成誤收、誤運;
(2)未按規(guī)定收運、儲存、裝載和檢查危險品包裝件、合成包裝件和專用貨箱;
(3)不按規(guī)定提供相關信息或者文件;
(4)不按規(guī)定進行事故和事件報告;
(5)不按規(guī)定保留相關文件。
第276.307條 航空郵件
違反本規(guī)定,航空郵寄或者在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品,或者將危險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航空郵寄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276.309條 訓練
(a)運營人、托運人或第276.155條(c)款要求的相關機構不按規(guī)定對其人員進行危險品訓練或者訓練不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由局方責令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b)任何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訓練要求從事相關航空運輸活動的,由局方處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P章 附 則
第276.329條 施行
本規(guī)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民航總局1996年2月27日發(fā)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附錄A 定義
下列術語在本規(guī)定中使用時具有如下含義:
危險品: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huán)境構成危險,并在技術細則的危險品清單中列明和根據(jù)技術細則進行分類的物品或物質。
技術細則:是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發(fā)布的現(xiàn)行有效的《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Doc 9284-AN/905)的文件,包括經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決定批準和公布的補充材料和任何附錄。
運營人:從事或提供航空器運行的人、組織或企業(yè)。
局方:指民航總局、民航地區(qū)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
境內運行:本規(guī)定所指的境內運行包括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起飛、著陸和飛越的運行。
貨機:除客機以外載運物品或物質的任何航空器。
客機: 除機組成員以及其他執(zhí)勤的運營人雇員、國家有關當局授權的代表或托運貨物或其他貨物的押運人外,載運任何人員的航空器。
托運貨物:運營人一次從一個地址、一個托運人處接收的運往一個目的地地址交付給一個收貨人的作為一批中的一件或多件的危險品包裝件。
機長: 由運營人或通用航空的所有人指定的在飛行中負有指揮職能并負責飛行安全操作的駕駛員。
機組成員:由運營人指定在飛行值勤期內在航空器上執(zhí)行勤務的人員。
飛行機組成員 :在飛行值勤期內對航空器運行負有必要責任并持有執(zhí)照的機組成員。
危險品事故: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lián),造成致命或嚴重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危險品事件:不同于危險品事故,但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lián),不一定發(fā)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起火、破損、溢出、液體或放射性物質滲漏或包裝未能保持完好的其他情況。任何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并嚴重危及航空器或機上人員的事件也視為危險品事件。
例外:本規(guī)定對危險品的某一具體項目免除對其通常所適用的要求的規(guī)定。
豁免:民航總局給予免受本規(guī)定約束的許可。
不相容:對如果將其混合將會導致危險地釋放熱量或氣體或產生腐蝕性物質的危險品性質的描述。
運營人物質(COMAT):運營人擁有或使用的物質。
包裝件:包裝作業(yè)的完整產品,包括包裝和準備運輸?shù)膬妊b物。
合成包裝件(overpack):為便于作業(yè)和裝載,一托運人將一個或多個包裝件放入一個封閉物之中組成一個作業(yè)單元,此定義不包括集裝器。
集裝器 (unit load device):任何類型的貨物集裝箱、航空器集裝箱、帶網的航空器集裝板或帶網和棚的航空器集裝板。
包裝容器:具有容納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對于放射性物質,見技術細則第2部分7.2段。
重傷:人在事故中受傷并:
(a)自受傷之日起7天內需住院48小時以上;或
(b)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的簡單骨折除外);或
(c)裂傷引起嚴重出血,神經、肌肉或腱的損傷;或
(d)涉及內臟器官損傷;或
(e)二度或三度燒傷或影響全身面積5%以上的燒傷;或
(f)經核實曾暴露于感染性物質或有害的輻射。
始發(fā)國:貨物最初在該國領土內裝上航空器的國家。
運營人國家:運營人在該國有主要的業(yè)務場所,或者,如無此業(yè)務場所,有永久性居住地的國家。
聯(lián)合國編號:聯(lián)合國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用于識別一種物質或一組特定的物質所指定的四位數(shù)字編碼。
地面操作代理人:指代表運營人接收、操作、裝卸、轉運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貨物、旅客或行李作業(yè)服務的人。
配載員:就危險品而言,是指運營人所任命的負責以下一種或者多種職責的人員:
(a)指明危險品應當裝在航空器上的位置;
(b)指明危險品與其他危險品、其他貨物或者旅客在航空器上的必要間隔;
(c)準備供機長使用的信息;
(d)為機長提供危險品應急反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