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施工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時,應當出具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五十三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建筑保溫工程,為五年;
?。ㄈ┪菝娣浪こ?、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四)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ㄎ澹╇姎夤芫€、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兩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四條 在保修期內出現的工程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維修費用按下列規(guī)定承擔:
?。ㄒ唬┮蚩辈?、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jiān)理、工程質量檢測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維修費用按合同約定由相關單位分別承擔;
(二)因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造成質量缺陷,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ㄈ┮蚪ㄔO單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商品房在銷售合同質量保證期限內出現工程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責任和維修費用,建設單位可以依法向有關責任單位追償。因用戶使用不當影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質量的,由用戶承擔維修費用。
本條所稱工程質量缺陷,是指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的約定。
第五十五條 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后,在使用過程中因未進行正常維護、檢修及使用不當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由責任人承擔維修費用。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按約定比例預留保修保證金,在銀行專戶儲存,不得挪用。在保修期滿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保修保證金的本息全額退還給施工單位。
預留保修保證金的期限與保修期限一致,具體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建設項目預留保修保證金的比例,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自行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預留保修保證金的比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鼓勵建設工程采用工程質量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采用擔保、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建設單位不得再預留保修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