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低壓電網中安裝漏電保護器(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s,以下簡稱rcd)作為安全技術措施的重要后備保護手段,對防止人身觸電傷亡事故、防止電器設備損壞事故和接地故障、電器火災事故,具有顯著的效果。為使漏電保護器真正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要通過加強對安裝及日常維護 人員的技術培訓,確保選型正確,接線無誤。同時應加強對漏電保護器的運行管理、定期試驗等工作。但目前在漏電保護器的安裝、運行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漏電保護器的正常運行,因此有必要對一些常見的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1 rcd靈敏度的選擇
筆者曾發(fā)現,有些電氣安裝人員在浴室等觸電危險性很大的場所,安裝了動作電流為10 mA或6 mA的rcd。理由是因為浴室潮濕,只有裝設動作電流較小的rcd,才能在發(fā)生人身觸電時使人員及時脫離電源。
實際上,依據國際電工標準,通過人體的交流工頻電流不超過30 mA時,人體不會因發(fā)生心室纖維性顫動而死亡,它與人體潮濕程度、接觸電壓高低無直接關系。因此,國際電工標準在所有防人身電擊的條文中,都規(guī)定采用動作電流不大于30 mA的rcd。筆者認為,上述場所選用靈敏度高、動作電流不超過10 mA的快速型rcd并不好。原因是10 mA和30 mA的rcd在防人身觸電的效果上是相同的,都可以使人免于發(fā)生心室纖顫而死亡。10 mA rcd價格貴,不適于廣泛采用;且其額定不動作電流僅5 mA,在浴室等潮濕場所因線路泄漏電流較大,容易引起頻繁的誤動作并導致停電,最終是人們往往將rcd短接或拆除,使線路失去接地故障保護,造成更大的危險。
rcd的選用原則應該是:rcd的額定電壓、額定電流、分斷能力等性能指標應與線路條件(線路不平衡的泄漏電流、電磁干擾等)相適應;rcd的類型與供電線路、供電方式、系統(tǒng)接地類型和用電設備特征相適應,而不應片面追求動作電流小的rcd。
一般只在觸電后可能導致嚴重二次事故的場合,或為了保護兒童或病人時才選用動作電流在10 mA以下的快速型rcd。對于Ⅰ類手持電動工具,應視其工作場所危險性的大小,安裝動作電流為10~30 mA的快速型rcd。選擇動作電流還應考慮rcd制造的實際條件。如純電磁式產品的動作電流很難做到40 mA以下,故不應追求過高靈敏度的電磁式rcd。在分級保護的情況下,選擇動作電流還應考慮分級保護選擇性的需要,總保護宜裝靈敏度較低的或有少許延時的rcd。對于照明線路,宜根據泄漏電流的大小和分布,采用分級保護的方式。支線上選用高靈敏度的rcd,干線上選用中靈敏度rcd。
2 rcd防止觸電事故的范圍
不少人認為,只要rcd能正常運行,即可防止發(fā)生觸電事故。實際應用中,在一些情況下rcd是不會動作的:
(1) 發(fā)生相零或相相觸電
當人體接觸相零(或相相)時,人體電阻相當于一個負載,此時盡管人站立在大地上,但是通過人體的觸電電流經分流后,絕大部分由相零(或相相)導線形成回路,而觸電電流經大地回配電變壓器的只是極小部分,該電流無法使rcd動作?!妒S嚯娏鲃幼鞅Wo器的一般要求》(GB6829-95)中規(guī)定:“漏電保護器對同時接觸被保護電路兩線所引起的觸電危險,不能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