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執(zhí)行的制度
1.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執(zhí)行以下制度: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許可制度。
(3)工作監(jiān)護制度。
(4)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2.如果用電單位需要在屬于供電部門調度范圍內的電氣設施上進行檢修工作,應事先制定停電計劃,報送供電調度部門批準。在允許停電進行檢修的當日,開始工作前,要向供電調度部門申請停電,只有得到該部門調度員許可的命令后,才可進行檢修作業(yè)。
二、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采取以下現(xiàn)代安全技術措施:
1.停電
(1)將工作范圍內各方進線電源都斷開(切斷電源時,還應切斷少油斷路器的操作電源),并采取防止誤合閘的措施,而且每處至少應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使工作人員在斷電范圍內工作,并與帶電部分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2)為了防止反送電,應將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的開關從高低壓兩側斷開:對于柱上變壓器,應將其熔斷器的熔體取下。
2.驗電
對作業(yè)對象以及進出線的各相都要進行驗電,以確認無電。
3.裝設接地線
對可能送電到該檢修設備的各部位(包括線路各支點)以及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部位,都要裝設接地線,并將三相短路。
4.裝設遮欄
在部分停電檢修時,應將帶電部分遮攔起來,使檢修人員與帶電導體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
5.懸掛標示牌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該檢修設備的開關上以及臨近帶電部位的遮欄上均應懸掛提醒人們注意的相應標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