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預測預報及綜合防治措施
(一)、總則
第1條:主管礦長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要定期抓;生產礦長要經常抓;總工程師要親自抓。
雨季期間,礦成立防洪領導小組,防洪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礦長擔任。領導小組定期召集會議,研究防治水工程安排,解決防治水工作中的問題,檢查各項防治水工程的進展情況。在人力、物力和資金上給予保證。
第2條:地測隊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礦區(qū)(井)水文地質調查和觀測(降雨量觀測、井下涌水量觀測、地面河流流量觀測),并將調查收集到的資料填繪在井上下防治水系統(tǒng)圖上。
查明礦區(qū)(井)的各種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表水、地下水滲入礦井的規(guī)律,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
地測隊還應負責提出年、季、月的水情水害預報,為防治水工作安排提供資料。
第3條:雨季期間設立監(jiān)時的雨季“三防”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測隊,隊長任辦公室主任。
辦公室負責防治水工作計劃的安排。各項防治水工程要嚴格按公司批準的設計和規(guī)定的工期組織施工??⒐ず蠼M織驗收并提出竣工報告報公司審批。
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安排和檢查,同時組織不脫產的抗洪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編制防洪應急預案。
雨季期間要派出值班人員隨時觀測分析險情,特別是有突水危險的區(qū)域要加強巡邏檢查,發(fā)現有以下情況之一立即報告礦防治水領導小組和礦調度室,及時組織力量,采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理,并按應急預案規(guī)定上報公司防洪辦公室和公司調度室:
1、采掘工作面發(fā)生突水征兆,有突水發(fā)生的可能;
2、礦井發(fā)生突水,突水量在1m3/min以上;
3、暴雨后礦井涌水量猛增威脅礦井安全,礦井涌水量超過礦井最大排水能力83%時;
4、當有水害威脅的小礦井開采越過礦井安全防水煤柱線時。
雨季結束后、辦公室要在總結當年防治水工作的基礎上提出下年度防治水工作計劃和防治水工程項目(包括設計、預算和圖紙)報公司審批。
第4條:充分分析礦井充水條件,對有突水威脅的地段,編制探放水設計進行探放水,消除突水威脅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5條:對礦井范圍正在開采的小煤礦進行實測監(jiān)控,并在井上下防治水系統(tǒng)圖上標出小煤礦及廢棄的小煤窯的井口位置、開采層位、積水情況等。對威脅礦井安全的小煤礦、必須及時報請公司和地方政府協助處理。
第6條:在作業(yè)規(guī)程里規(guī)定避災路線,設置路標,并且要讓全體井下職工都能熟悉,以備一旦突水能安全撤離,避免意外傷亡事故。
(二)、地面防治水
第7條:地測隊必須查清礦井范圍內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統(tǒng)的匯水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的情況,并進行定點定時觀測。收集河流的寬度和深度的變化。枯雨季節(jié)流量、流速、水質、最高洪水位及洪水期最大淹沒范圍、兩岸小煤礦開采情況。河流流經地層以及對大井安全的危害程度等資料和數據。必須逐年、逐月搜集或測定當地降雨量、做好資料的積累和分析工作,以便結合礦區(qū)具體條件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tǒng)。
第8條:井口附近和塌陷區(qū)內外的積水應設法排除,不得任其流入井內。
當雨水地面水可能浸入井下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必須采取河流改道、修筑堤壩和匯洪渠,防止洪水流入井下。
2、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引出可能造成循環(huán)水的范圍之外,排水溝要經常清理,保持暢通,避免倒?jié)B井下。
3、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鋪底補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坑必須填平夯實。填塞工作要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區(qū)。
4、雨季期間,每次大雨或連續(xù)降雨時及其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井及附近地面有無裂縫和老窯陷落等現象,一旦發(fā)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5雨季期間,每次大雨或連續(xù)降雨時及其雨后,必須 派專人巡視區(qū)內河流,溝渠的流暢情況。發(fā)現堵塞河道,立即進行清理。
6、發(fā)現小煤礦與礦井貫通,且又有可能作為進水通道時,必須采取措施,堵截水源,并將設計報公司審批。
7、在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可能威脅礦井和住宅區(qū)人身安全時,必須采取防止滑坡措施。如果客觀無法制止滑坡時,必須設立觀測站,大暴雨或連續(xù)降雨時日夜設立警戒和派人巡邏,發(fā)現異常情況,立即將受威脅地段的人員撤離危險境界。
第9條:各單位要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以及工農業(yè)生活廢棄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到的地方,以免洪水時沖到工業(yè)場地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河道、溝渠。
(三)、井下防探水
第10條:在受水害威脅的地區(qū)掘進巷道時,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
1、在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標注,采用鉆探等方法探水,查清水文地質條件:
(1)接近被水淹及的井巷、老空、老窯或小煤礦(窯)時;
(2)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qū)域,并有出水征兆時;
(3)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陷落柱時;
(4)打開隔水煤柱放水時;
(5)接近同地表水體、含水層或其他積水體連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6)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
(7)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qū)時;
(8)頂底板原始導水裂隙有透水危險時;
(9)接近其它可能出水地區(qū)時。
2、探水或放水時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包括單孔設計以及保證施工人員安全的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地測隊、技術部、安檢站、抽采工區(qū)等部門審查,礦總工程師簽發(fā)后交抽采工區(qū)施工。水壓大于2MPa的導水構造探放水設計必須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3、探放水后,抽采工區(qū)必須向地測隊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探放水鉆孔資料,由地測隊結合其他手段實行水文地質調查獲得的資料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記述、安全、工程等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或繼續(xù)進行采掘工作。水壓大于2mPa的導水構造探放水工作結束后分析報告及防范措施還需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生產管理部及防治水機構會審批準。
第11條:沿斷層防水煤柱邊緣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開切眼時,必須邊掘邊探,隨時對防水煤柱進行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規(guī)定,如不符合規(guī)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開切眼,探查后,所有鉆孔必須封孔。
第12條:對小窯老空充水區(qū),充水巷道、導水斷層,強含水層、陷落柱、老鉆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區(qū)。都必須根據《礦井水文地質規(guī)程》規(guī)定確定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并準確地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開拓掘進工程到區(qū)警戒線時,必須隨時警覺,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先探后掘,嚴格掌握鉆孔的超前距離。鉆進時發(fā)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頂鉆等異常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立即向調度室匯報,并派人監(jiān)測水情。如果發(fā)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qū)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13條:在安裝鉆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背好幫頂,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支柱。
2、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溝。
3、在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4、確定主要探水孔位,孔數、孔深、鉆孔方位,孔底所探測和控制的區(qū)域。必須確保井巷和井下人員的安全。探水孔確定后,應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的工作人員必須監(jiān)督現場,共同確定鉆孔方位、傾角、鉆孔布置及鉆孔深度。
5、在預計水壓大于1kg/cm2(10t/m2)的地點探水時,應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應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規(guī)定。特別危險的地區(qū),還必須預先開掘安全躲避洞,規(guī)定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員人人皆知。
6、煤層內原則上不得探高壓充水斷層、含水層及陷落柱水,如確實需要,可先建防水閘墻并在閘墻外向內探水。
第14條:探放水鉆孔的布設及鉆孔超前距的確定。一般情況按扇形或半扇形布孔,終孔間距一般為20米。
(四)、排水設施
第15:井下排水設施,主要排水設備(包括水泵、水管、各類閘閥和配電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三套水泵。
2、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
3、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相適應,并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的水泵。
4、工作水泵和工作管路的能力應該保證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的水泵和管路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
5、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道到井筒,這個出口應高出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這個出口的通路內,應設置容易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蜜閉門。泵房和水倉連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6、礦井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礦井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小時的正常涌水量。
7、水倉進口外應設置篦子。
8、水泵、水管、閘門、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都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一次,保持臺臺完好。對所有零配件都應補充齊全,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的排水試驗。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9、每年雨季以前,由礦長負責組織力量對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清理一次。
(五)、隔離煤柱
第16條:相鄰礦井的隔離煤柱一般為40米,各家留設20米。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時,必須按《礦井水文地質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進行計算。
第17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留設防隔水煤柱:
1、煤層露頭風化帶。
2、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和水淹區(qū)臨近地帶。
3、與強含水層(包括老空水)間有水力聯系的斷層或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4、有大量積水的老窯老空區(qū)。
5、導水、充水的陷落煤柱與巖溶洞穴。
6、與水體有聯系的有可能突水鉆孔。
7、井田和礦井技術邊界。
第18條:各種防水煤柱由礦地測隊分管防治水工作人員根據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開采時圍巖性質及巖層移動特征等因素按照《礦井水文地質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編制專門設計,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初審后報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安全部、生產部、等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第19條、礦井留設的各種防隔水煤柱一經上級審查批準,必須加強監(jiān)督檢查,不得隨意變動,嚴禁本礦或小煤礦開采和破壞。
(六)、獎懲
第20條:凡違反《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和本防治水措施而造成事故者,應該按其危害程度追究責任。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發(fā)布的指示、命令和決定等違反《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和本防治水措施的;
(2)沒有按期完成當年防治水計劃的;
(3)由于防排水設備與設施失修或不完整而造成水害事故的;
(4)發(fā)生水害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同時發(fā)生的。
(5)不合理安排或挪用防治水工程經費的。
(6)隨意決定采動或破壞煤柱的。
(7)不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追究當事人或肇事者的責任:
(1)違章作業(yè)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發(fā)現有突水征兆,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3)對嚴格執(zhí)行《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和本防治水措施的人員打擊報復的;
(4)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
(5)發(fā)生事故后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第21條:凡認真貫徹執(zhí)行《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和本防治水措施,對煤礦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有關單位或人員,應按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1、實施防治水措施,解放并采出受水威脅的煤炭資源的;
2、歷史上曾發(fā)生多次突水,經過努力每年未發(fā)生突水事故的;
3、安全防治水工作有成效,五年未發(fā)生突水事故的;
4、在救災中,情況明,措施得力,節(jié)省排水電費及救災物資,節(jié)省時間效果顯著的。
水城縣玉舍中寨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