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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電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評論: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31日

 1、總則

  1.1? 為了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chǎn)的法律、法規(guī),保證從事水電水利地下工程施工全體員工的安全健康和工程的安全,特制定《水電水利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以下簡稱本標準。

  1.2? 編制本標準的主要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條例》。

  1.3? 本標準規(guī)定了水電水利地下工程施工的安全技術要求。

  1.4? 本標準適用于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地下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制定與施工。

  1.5? 集團公司所屬的建設、設計、監(jiān)理及施工單位應遵守本標準。保證安全生產(chǎn)所需要的投入,及時消除施工生產(chǎn)事故隱患,確保安全施工。

  1.6?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核對設計文件,根據(jù)施工區(qū)域的地形、地質、水文、氣象和地下管線等資料,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逐級向施工人員交底,確保有效地實施。

  1.7? 各單位應加強與氣象、水文等部門的聯(lián)系,及時掌握氣溫、雨雪、風暴和汛情等預報,編制工程項目的重大安全事故及突發(fā)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建設單位應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氣象、水文方面的資料。

  1.8? 施工單位應按國家安全生產(chǎn)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和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1.9? 參加施工的各級人員應熟知和遵守本崗位(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并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對于從事特種作業(yè)的人員,應按規(guī)定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1.10? 作業(yè)人員上崗前,應按規(guī)定穿戴防護用品。施工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不按規(guī)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

  2、基本規(guī)定

  2.1 施工單位應堅持“管生產(chǎn)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負責工程的施工安全。

  2.2 在制定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逐級審核、批準后實施。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工作。

  2.3 組織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班組長應進行輪訓;離崗時間較長的員工,應重新培訓合格后方可進行地下工程施工;新進場員工必須經(jīng)過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2.4 大中型項目應設專門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安全員。

  2.5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分包隊伍和民工安全管理,應對民工進行統(tǒng)一用工、統(tǒng)一培訓、統(tǒng)一勞保、統(tǒng)一食宿。

  2.6 加強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特別是大中型專用機械設備的管理,做到統(tǒng)一停放、統(tǒng)一維修、統(tǒng)一使用,強制保養(yǎng)。

  2.7開挖施工前,應掌握必要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氣象條件、環(huán)境因素等資料,根據(jù)現(xiàn)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施工方案。施工中應遵循各項安全技術規(guī)程和標準,按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加強對人、機、料、法、環(huán)等因素的安全控制,保證作業(yè)人員、設備的安全。

  2.8? 開挖施工前,應根據(jù)設計文件復查地下構造物(電纜、管道等)的埋設位置和走向,并采取防護或避讓措施。施工中如發(fā)現(xiàn)危險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時,應立即停止開挖,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2.9? 開挖過程中,做好圍巖穩(wěn)定的安全支護工作,防止洞口及洞室發(fā)生塌方、掉塊。加強對地質條件的變化,遇到不良地質構造和存在事故隱患的部位的觀察,并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設置必要的安全圍欄和警示標志。

  2.10? 開挖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影響開挖作業(yè)和施工安全。

  2.11? 在井、洞口應設置明顯標志,進洞人員應實施掛牌登記制度。

  2.12? 洞內的施工道路應平整、暢通、無積水。

  2.13? 洞內的風、水、電管線、通訊設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

  2.14? 施工用各類腳手架、吊籃、通道、爬梯、護欄、安全網(wǎng)等安全防護設施完善、可靠。

  2.15? 各類安全標牌、警示標識齊全、醒目、符合有關標準。

  3、土方暗挖

  3.1 土方暗挖作業(yè)

  3.1.1按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規(guī)定的開挖順序進行施工。

  3.1.2作業(yè)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tài),并檢查支護是否牢固,如有松動的石、土塊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

  3.1.3工具應安裝牢固。

  3.2 土方暗挖的洞口施工

  3.2.1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3.2.2應及時清理洞臉,及時鎖口。在洞臉邊坡外側應設置擋渣墻或積石槽,或在洞口設置鋼或木結構防護棚,其順洞軸方向伸出洞口外長度不得小于5m。

  3.2.3洞口以上邊坡和兩側應采用錨噴支護或混凝土永久支護措施。

  3.3? 土方暗挖應遵循“管超前、嚴注漿、短開挖、強支護、快封閉、勤量測、速反饋”的施工原則。

  3.4? 開挖過程中,如出現(xiàn)整體裂縫、滑動和其他不安全跡象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迅速撤離人員,采取不同的應急措施。

  3.5? 土方暗挖的循環(huán)宜控制在0.5m~0.75m范圍內,開挖后及時噴素混凝土加以封閉,盡快形成拱圈,在安全受控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下一循環(huán)的施工。

  3.6? 站在土堆上作業(yè)時,應注意土堆的穩(wěn)定,防止滑塌傷人。

  3.7? 土方暗挖作業(yè)面應保持地面平整、無積水、洞壁兩側下邊緣應設排水溝。

  3.8? 洞內不得使用汽油發(fā)動機施工設備。進洞深度大于洞徑5倍時,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送風能力應滿足施工人員正常呼吸需要(3m3/人?分)。

  4、石方暗挖

  4.1洞口及交叉部位開挖

  4.1.1洞口削坡開挖應自上而下進行,嚴禁上下交叉作業(yè)。開挖完成后邊坡上不應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懸石,并做好洞臉排水、和洞臉噴錨支護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工作。

  4.1.2洞口邊坡開挖完成后,進洞前,應對洞臉巖體進行察看,確認穩(wěn)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開挖洞口。在進行洞臉巖石和起始洞段開挖時,應采取有效的控制爆破措施,防止爆破震動造成洞頂山坡和洞口巖石發(fā)生震裂、松動和塌方。

  4.1.3洞口應設置混凝土或鋼桁架防護棚。其順洞軸方向的長度,可依據(jù)實際地形、地質和洞型斷面選定,一般不小于5m。洞口以上邊坡和兩側應采用錨噴支護或混凝土永久支護措施。

  4.1.4自洞口計起,當洞挖長度不超過15m~20m時,應依據(jù)地質條件、斷面尺寸,及時作好洞口永久性或臨時性支護。支護長度一般不得小于10m。當?shù)刭|條件不良,全部洞身應進行支護時,洞口段則應進行永久性支護。

  4.1.5平交口開挖應按照短進尺、多循環(huán)的原則施工。支護緊跟開挖作業(yè)面,根據(jù)開挖揭示的地質條件,采用長錨桿、鋼筋網(wǎng)噴混凝土、鋼支撐、混凝土襯砌等方式加強支護,加強支護范圍要大于平交口應力影響區(qū)域(一般平交口弧線外6m 左右)。

  4.1.6立體交叉部位施工應遵循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加強監(jiān)測及數(shù)據(jù)反饋。當立體交叉的隧洞間巖體厚度小于大洞室直徑(或其它最大尺寸)的1.5 倍而大于1 倍時,應采取控制爆破措施;當立體交叉的隧洞間巖體厚度小于大洞室直徑(或其它最大尺寸)的1 倍時,除采取控制爆破措施外,同時需考慮隧洞交叉處結構加強支護、加強襯砌等措施。

  4.1.7在地下洞室高邊墻布置的洞口開挖施工中,宜采用先洞后墻的施工方法,隧洞開挖宜進入主洞3~5m,在高邊墻開挖前應完成洞口段的開挖與支護,必要時完成洞口段的永久支護或襯砌。若采用先墻后洞的施工方法,在洞口開挖前必須完成洞臉部位高邊墻的錨噴支護和進洞前的鎖口支護。

  4.1.8洞口及平交口施工過程中,宜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安全監(jiān)測,根據(jù)監(jiān)測數(shù)據(jù)分析成果,指導開挖、支護。

  4.2? 洞室開挖

  4.2.1鉆孔前應將作業(yè)面清出實底,必須采用濕式鉆孔法鉆孔,其水壓不小于0.3MPa,風壓不得小于0.5MPa。

  4.2.1嚴禁沿殘留炮孔進行鉆進。

  4.2.3在有巖中、高地應力地區(qū)開挖地下洞室時,要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4.2.4各平行洞室開挖過程中,要嚴格進行爆破控制,確保不影響相鄰洞室的施工安全和相鄰洞室已實施的噴混凝土、錨桿等不因爆破振動影響。

  4.2.5地下洞室開挖過程中,應根據(jù)圍巖的具體情況適時采取恰當?shù)闹ёo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4.2.6地下工程開挖過程中,如遇到不良地質構造或易發(fā)生塌方地段、有害氣體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發(fā)事件,應立即停工,并將作業(yè)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4.2.7 地下工程開挖作業(yè)設置的風、水、電等管線路應符合相關安全規(guī)定。

  4.2.8每次放炮后,應進行全方位的安全檢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發(fā)現(xiàn)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險情時,應果斷地采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洞內進行安全處理時,應有專人監(jiān)護,隨時觀察險石動態(tài)。

  4.2.9 處理冒頂或邊墻滑脫等現(xiàn)象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查清原因,制定具體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處理。

  2、地下水活躍的地段,應先治水后治坍塌。

  3、準備好暢通的撤離通道,備足施工器材。

  4、處理工作開始前,應先加固好塌方段兩端未被破壞的支護或巖體。

  5、處理坍塌,一般宜先處理兩側邊墻,然后再逐步處理頂拱。

  6、施工人員應在可靠的掩體下進行工作;整個過程應有專人現(xiàn)場監(jiān)護。

  7、隨時觀察險情變化,及時修改或補充原訂措施計劃。

  8、開挖與襯砌平行作業(yè)時的距離,應按設計要求控制,但一般不宜小于30m。

  4.3? 斜、豎井開挖

  4.3.1斜、豎井的井口附近,應在施工前作好修整,并在周圍修好排水溝、截水溝,防止地表水流入井中。豎井井口平臺應比地面高出0.5m。在井口邊應設置不低于1.4m高的防護欄,擋腳板高應不小于35cm。

  4.3.2在井口及井底部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

  4.3.3當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襯砌部分發(fā)現(xiàn)有落石、支撐發(fā)生異常聲音或大量涌水等其他失穩(wěn)異常表象時,施工人員應立即迅速撤回地面,并報告處理。

  4.3.4斜、豎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斷面開挖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井深超過15m時,上下人員宜采用提升設備。

  2、提升設施應有專門設計方案,并確保安全。

  3、應鎖好井口,確保井口穩(wěn)定。應設置防護設施,防止井臺上有物墜入井內。

  4、漏水和淋水地段,應有防水、排水措施。

  4.3.5豎井采用自上而下先打導洞再進行擴挖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井口周邊至導井口應有適當坡度,便于扒渣。

  2、爆破后必須認真處理浮石和井壁。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渣砸壞井底棚架。

  4、扒渣人員應系好安全帶,自井壁邊緣石渣頂部逐步下降扒渣。

  5、導井被堵塞時,嚴禁到導井口位置或井內進行處理,以防止石渣墜落砸傷。

  4.4? 豎井提升

  4.4.1豎井井口應設置防雨設施,接罐地點應設置牢固的活動柵門,由專人掌管啟閉。接罐人員均應佩帶安全帶,上下井的人員應服從接罐人員的指揮,通向井口的軌道應設阻車裝置。

  4.4.2施工期間采用吊桶升降人員與物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吊桶應沿鋼絲繩軌道升降,保證吊桶不得碰撞巖壁。在施工初期尚未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

  2、運送人員的速度不得超過5m/s,無穩(wěn)繩地段不得超過1m/s;運送石渣及其他材料時不得超過8m/s;無穩(wěn)繩地段不得超過2m/s;運送爆破器材時不得超過1m/s。

  3、提升鋼絲繩應與吊桶連接牢固,保證在升降時不致脫鉤。

  4、吊桶上方應設置保護傘。

  5、不得在吊桶邊緣上坐立,乘坐人員身體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桶沿。

  6、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7、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應從地面出車平臺進出吊桶,并應在吊桶停穩(wěn)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

  8、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9、吊桶載重量應有規(guī)定,不得超載。

  4.4.3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罐頂應設置方便打開的鐵蓋或鐵門。

  2、罐底應滿鋪鋼板,并不得有孔。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車器的連桿裝置時,應設可靠的的檢查門。

  3、兩側用鋼板擋嚴,內裝扶手,罐道部分不得裝帶孔鋼板。

  4、進出口兩端應裝設罐門或罐門簾,高度不得小于1.5m,罐門或罐簾下部距罐底距離不得超過0.25m,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0.2m,罐門不得向外開。

  5、載人的罐籠凈空高度不得小于2m。罐籠的一次容納人數(shù)和最大載重量應明確規(guī)定,并在井口明示。

  6、提渣、升降人員和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得超過3m/s,加速度不得超過0.25m/s2。

  7、罐籠、鋼絲繩、卷揚機各部及其連接處,應設專人檢查,如發(fā)現(xiàn)鋼絲繩有損,罐道和罐耳間磨損度超過規(guī)定等,應立即更換。

  8、升降人員或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應設置可靠的防墜器和應有的安全措施。

  9、罐籠升降作業(yè)時,井底不得停留人員。

  4.4.4檢修井筒或處理事故的人員,如果需要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罐籠頂應裝設保護傘和欄桿。

  2、佩帶保險帶。

  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m/s~0.5m/s,最大不得超過2m/s。

  4、每一提升裝置應裝有從井底接罐員給井口接罐員和井口接罐員發(fā)給卷揚機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應同卷揚機的控制回路閉鎖。只有井口接罐員發(fā)出信號后,卷揚機才能起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應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和井口之間、井口和卷揚機司機之間,除上述信號裝置外,還應裝設直通電話或傳話筒。

  4.5? 斜井運輸

  4.5.1斜井的牽引運輸速度不得超過3.5m/s;接近洞口與井底時,不得超過2m/s;升降加速度不得超過0.5m/s2。

  4.5.2井口、井下及卷揚機間應有聯(lián)系信號。提升、下放與停留應各有明確的色燈和音響等信號規(guī)定。卷揚機司機未得到井口信號員發(fā)出的信號,不得開動。

  4.5.3斜井井底停車場應設避車洞。斜井井底附近的固定機械、電器設備與操作人員,均應設置在專用洞室內。

  4.5.4斜坡段應設置人行道和扶手欄桿,人行道邊緣與車輛外緣的距離不得小于30cm。

  4.6? 鋼絲繩和提升裝置

  4.6.1提升用的鋼絲繩應每天檢查一次,每隔3個月試驗一次。其安全系數(shù)規(guī)定為:升降人員的安全系數(shù)應大于8,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數(shù)應大于6;其斷絲的面積與鋼絲繩總面積之比,升降物料的應小于10%;升降人員用的不得有斷絲。提升及制動鋼絲繩直徑減小不得超過10%,其它用途鋼絲繩直徑減小不得超過15%。

  4.6.2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鋼絲繩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松動時,應即時更換。

  4.6.3有接頭的鋼絲繩只允許在水平坑道和30°以下的斜井中運輸物料時使用。

  4.6.4提升裝置,應設置下列保險裝置:

  1、防止過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0.5m時,應能自動斷電,并使保險閘發(fā)生作用。

  2、防止過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時,應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fā)生作用。

  3、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4、當最大提升速度超過3m/s,應安裝速度限制器,保證提升容器到達終端停止位置前的速度不超過2m/s。

  5、防止閘瓦過度磨損時的報警和自動斷電的保護裝置。

  6、纏繞式提升裝置,應設松繩保護并接入安全回路。

  7、使用箕斗提升時,應采用定量控制,井口渣臺應裝設滿倉信號,渣倉裝滿時能報警或自動斷電。

  4.6.5提升卷揚機應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及司機不需離座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常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一套閘瓦時,操縱部分應分開;雙滾筒提升卷揚機的兩套閘瓦的傳動裝置應分開;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也不得擅自調節(jié)制動閘。

  4.6.6升降人員前,應先開一次空車,以檢查卷揚機的動作情況,但連續(xù)運轉時,可不受此限。

  4.6.7主要提升裝置應配有正、副司機,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應由正司機操作,副司機在旁監(jiān)護。

  4.7? 不良地質地段開挖

  4.7.1根據(jù)工程地質資料制定施工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向作業(yè)人員進行交底。作業(yè)現(xiàn)場應有專職安全人員進行監(jiān)護作業(yè)。

  4.7.2不良地質地段的支護要嚴格按施工方案進行,待支護穩(wěn)定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7.3不良地質地段宜采用必要的超前探測手段,摸清掌子面前的圍巖狀況,以便制訂應對安全技術措施。當開挖后,圍巖自穩(wěn)時間不能滿足支護要求時,應先采取超前支護等措施預加固圍巖,然后再實施開挖。

  4.7.4當出現(xiàn)圍巖不穩(wěn)定、涌水及發(fā)生塌方情況時,所有作業(yè)人員應立即撤至安全地帶。

  4.7.5施工時采取淺鉆孔、弱爆破、多循環(huán),盡量減少對圍巖的擾動。采取分部開挖,及時支護。每一循環(huán)進尺宜控制在0.5m~1.5m左右。

  4.7.6 在完成一個開挖作業(yè)循環(huán)時,應全面清除危石,及時支護,防止落石。

  4.7.7在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應做好工程地質、地下水類型和涌水量的預報工作,并設置排水溝、積水坑和充足的抽排水設備。

  4.7.8 在軟弱、松散破碎帶施工,應待支護穩(wěn)定后方可進行下一段施工作業(yè)。

  4.8? 石方機械挖運

  4.8.1洞內嚴禁使用汽油機為動力的石方挖運設備。機械挖運設備,應有廢氣凈化措施。

  4.8.2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須經(jīng)培訓考試持證上崗,操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離崗位,不得操作與操作證不符的機械,不得將機械設備交給無本工種操作證的人員操作。

  4.8.3操作人員應按照本機說明書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工作前的檢查制度及工作后的檢查保養(yǎng)制度、工作中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運行設備。

  4.8.4機械運轉中其他人員不得登車,必須上下時應通知司機停車。

  4.8.5挖運前須清理工作面的危石,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挖運。

  4.8.6挖運現(xiàn)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4.8.7掌子面挖掘時,應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穩(wěn)定。

  4.8.8出渣道路應保持平整通暢,并設置排水溝。

  4.8.9出渣地點應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指揮。

  4.8.10采用裝載機挖裝時,裝載機應低速鏟切,不得大油門高速猛沖。

  4.8.11要根據(jù)掌子面的情況,采用不同的鏟掘方法,嚴禁鏟斗載荷不均或單邊受力,鏟掘時鏟斗切入不宜過深。

  4.8.12裝車時嚴禁裝偏,卸渣應緩慢。

  4.8.13挖掘機械工作范圍內嚴禁人員停留,后退時應連續(xù)鳴號。

  4.8.14人工裝運時,作業(yè)人員須按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把手伸入車內、或放在斗車幫上。重量超過50kg的石塊不得用人力裝斗。

  4.9? 機車牽引石方運輸

  4.9.1出渣線路應隨開挖面的進展而延伸,盡頭距工作面不應超過3m。

  4.9.2出渣車速小于1.5m/秒時,線路曲線半徑不應小于斗車最大軸距的七倍;當車速大于1.5m/秒時或偏轉角度大于90°時,不應小于軸距的十五倍,洞外部份曲線半徑不應小于30m。

  4.9.3采用軌道運輸時,軌距允許誤差寬不得大于4mm,窄不得超過2mm。

  4.9.4彎道或岔道處應加護軌,以防掉道。洞內軌道的坡度,使用機車牽引不應超過2%。

  4.9.5機車在洞內行駛的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在調車或人員稠密地段行駛應減至5公里;通過彎道、道岔視線不良地區(qū)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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