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26條: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4條: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xù)至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
????第7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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