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執(zhí)行停送電制度,并掛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電”的標志牌子。嚴禁帶電移動、拆裝、檢修電氣設備和線路。停電后應先行驗電和放電后方可進行工作,檢驗完畢后進行檢修,確認無誤后方可聯系送電。
(2)所有電氣設備嚴禁明火操作。使用普通型電器儀表檢查設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3)嚴格禁止甩掉各種電氣保護裝置,不準隨意勾明保險。
(4)總電源開頭漏電保護的動作絕緣電阻整值,應小于分段開頭的整值。
(5)任何一種繼電器保護失靈時,電氣設備不得投入運行。
(6)電氣設備各部聯接裝置必須牢回可靠。
(7)各種電氣設備應有檢修和運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