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稱 | 施工單位 | |||||||
分項工程名??? ? 稱 | 施工部位 | |||||||
交底內容: 1.聯結導火線和火雷管,必須在專用加工房內。房內不準有電氣、金屬設備,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2.切割導火索或導暴索,必須用鋒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斷或用石器、鐵器敲斷。導火索長度不得小于1米,導暴索禁止撞擊、拋擲、踐踏。切割導火索或導暴索的臺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3.加工 起爆藥包,只許在爆破現場于爆破前進行,并按所需數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備用,制作好的起爆藥包應專人妥善保管。 4.裝藥要用木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凍結、半凍結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藥。 5.峒室法爆破藥室內的照明未安起爆體前,其電壓應用低壓電。安起爆體時,必須用手電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燈照明。 6.放炮必須有專人指揮,事先設立警戒范圍,規(guī)定警戒時間、信號標志,并派出警戒人員;起爆前要進行檢查,必須待施工人員、過路行人、船只、車輛全部避入安全地點后方準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須堅固,道路必須暢通。 7.電力爆破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源應有專人嚴格控制,放炮器要專人保管,閘刀箱要上鎖。不到放炮時間,不準將手把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線盒內。 (2)同一電路應使用同一廠、同批、同牌號的雷管,各雷管的電阻誤差,應控制在土0.2歐姆以內。 (3)先將電雷管的腳線連成短路,待接母線時解開,聯接母線應從藥包開始向電源方向敷設,主線末端未接電源前應用膠布包好,防止誤觸電源。嚴禁使用裸線連接。 (4)裝藥前,嚴禁將電爆機接地線接在金屬管道或鐵軌上。雷雨天氣不準露天電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雨,應迅速將雷管的腳線、電線主線兩端聯成短路。 (5)聯線時,必須將手提燈撤出3米以外。用手電照明時,應離聯線地點1.5米以外。 (6)在電爆網路敷設后,待人員撤至安全地區(qū),然后用歐姆表或電橋檢查網路導電是否良好,測量出來的電阻值與計算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0%。 8.水下爆破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藥包法和炮眼法。炸藥應選用沒有變質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選用其它炸藥,必須采取嚴密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應采取電力起爆。除遵守上述電力爆破有關規(guī)定外,其電雷管腳線和電力主線都要做到防水、絕緣。 (3)水下鉆眼時,應使用帶有套管的鉆眼機。裝藥及爆破時,要規(guī)定危險區(qū)域,并設立警戒標志和值勤人員,必要時應封航。 (4)裝藥時,要按順序進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對號入孔,以免潛水員掛斷起爆電線。 (5)裝藥及爆破時,潛水員及炮工不得攜帶對講電話機和手電筒上船。施工現場亦應切斷一切電源。 ? | ||||||||
(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將藥包固定在爆破點上,嚴防潛水員返回時把藥包掛起來。爆破時裝藥的船應移向上游。 9.使用火雷管時,導火線點火只準用專用香棒,不準使用香煙、火柴或其他明火。 10.火炮群和電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點火炮,后合電閘;點火炮不得兩人在同一方向先后點炮,每人點炮數目不得超過15個點。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0分鐘前進入工作面。 11.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離半徑:裸露藥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米,炮眼法(淺眼法)、藥壺法不得小于200米。 12.坑道內兩個臨近工作面之間的厚度小于20米時,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員應全部撤離工作面。 13.放炮后最少要兩人巡視放炮地點,檢查處理危巖、支架、瞎炮、殘炮。 14.在既有行車線上進行爆破作業(yè)除應遵循一般爆破的規(guī)定外,還要做到: (1)放炮前應先到車站行車室進行登記,派出駐站聯絡員,利用行車間隔施爆時,應經車站值班員確認計劃施爆的時段內確實沒有車列通過施爆地點后方可。 (2)放炮前線路應設好防護;放炮后應首先迅速清理軌道上及限界以內的土、石,將線路搶通,道床上的泥碴不得超過軌面。 (3)一般只宜進行松動爆破,其炮眼的間距、深度、裝藥量、預計一次爆破的數量、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作業(yè)與開通線路所需要安排的勞動力數量等,均應在開工前由施工技術部門經過詳細計算并周密安排。 (4)在運輸繁忙的鐵路沿線不宜使用火花起爆,在電氣化區(qū)段(特別是離接觸網較近的場所)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 (5)嚴禁使用在列車通過前先將藥包裝好等待點炮的操作方法。 (6)采用封鎖線路進行爆破時要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15.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yè)的人員,嚴禁穿摩擦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 16.瞎炮處理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力爆破通電后沒有起爆,應將主線從電源上解開,接成短路。此時,若要進入現場,如系用即發(fā)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分鐘;如系用延時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分鐘。 (2)由于接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線起爆。 (3)嚴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內重新裝炸藥,應該在距離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處理完畢之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其他作業(yè)。 17.當日沒用完的藥品及時清點退庫。 | ||||||||
補充內容: 加工爆炸物品,只限當日實際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應置放在安全地點,嚴禁與尚未加工的爆炸物品混放。 ? | ||||||||
交底部門 | 交底人 | 接受交底人 | 交底日期 | |||||
作業(yè)班組人員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