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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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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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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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操作工
作 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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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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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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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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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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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作工應持有建委頒發(fā)的操作證。
二、嚴格按照《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shù)標準》GJ33—2001中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作業(yè),禁止違章操作。不準酒后作業(yè)。
三、認真執(zhí)行“十不吊”規(guī)定,堅守崗位,熟悉本工種機械性能。機械不準帶病運轉(zhuǎn),保持塔吊的安全設(shè)施完好,不得隨意調(diào)整。卷筒上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不得扭結(jié)、變形,所有鋼絲繩不得有接頭。
四、上班前應檢查塔吊的安全設(shè)施是否完好,各機械部位運轉(zhuǎn)是否正常。并做好塔吊的日常保養(yǎng)。經(jīng)常檢查、緊固標準節(jié)螺絲及各種連接件。
五、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wěn)和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物件或物品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起吊。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度。起重作業(yè)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員停留或通行。嚴禁用塔吊機吊運人員。
六、塔吊的作業(yè)人員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七、起重機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zhuǎn)動作要平穩(wěn)。當回轉(zhuǎn)未停穩(wěn)前不得作反向動作。起吊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厘米,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安全正常后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八、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吊、斜拉和起吊地下埋設(shè)或凝結(jié)在地面上的重物,施工現(xiàn)場的混凝土構(gòu)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起重機必須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負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九、塔吊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位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guān)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diào)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作機構(gòu)進行停機。
十、認真填寫好交接班記錄和維修保養(yǎng)記錄,嚴格交接班。
十一、 多塔作業(yè)時應保證安全作業(yè)距離,吊鉤上懸掛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五米,高位起重機鉤底與低位起重機之間在任何情況下,其垂直距離不得小于兩米,若兩機塔臂交錯時,高位起重機的吊鉤應退到兩機回轉(zhuǎn)半徑交叉范圍以外或吊鉤升到高處,以防止相撞的惡性事故。
十二、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嚴禁無指揮作業(yè)或擅自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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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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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交
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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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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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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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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