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樁機作業(yè)區(qū)內應無高壓線路。作業(yè)區(qū)應有明顯標志或圍欄,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樁錘在施打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在距離樁錘中心5m以外監(jiān)視。
2.機組人員作登高檢查或維修時,必須系安全帶;工具和其他物件應放在工具包內,高空人員不得向下隨意拋物。
3.作業(yè)場地至電源變壓器或供電主干線的距離應在200m以內。
4.電源容量與導線截面應符合出廠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啟動時,電壓降應按JGJ33—2001第3.4.7條規(guī)定執(zhí)行。
5.液壓箱、電氣箱應置于安全平坦的地方。電氣箱和電動機必須安裝保護接地設施。
6.長期停放重新使用前,應測定電動機的絕緣值,且不得小于0.5MΩ,并應對電纜芯線進行導通試驗。電纜外包橡膠層應完好無損。
7.應檢查并確認電氣箱內各部件完好,接觸無松動,接觸器觸點無燒毛現象。
8.作業(yè)前,應檢查振動樁錘減震器與連接螺栓的緊固性,不得在螺栓松動或缺件的狀態(tài)下啟動。
9.應檢查并確認振動箱內潤滑油位在規(guī)定范圍內。用手盤轉膠帶輪時,振動箱內不得有任何異響。
10.應檢查各傳動膠帶的松緊度,過松或過緊時應進行調整。膠帶防護罩不應有破損。
11.夾持器與振動器連接處的緊固螺栓不得松動。液壓缸根部的接頭防護罩應齊全。
12.應檢查夾持片的齒形。當齒形磨損超過4mm時,應更換或用堆焊修復。使用前,應在夾持片中間放一塊10~15mm厚的鋼板進行試夾。試夾中液壓缸應無滲漏,系統壓力應正常,不得在夾持片之間無鋼板時試夾。
13.懸掛振動樁錘的起重機,其吊鉤上必須有防松脫的保護裝置。振動樁錘懸掛鋼架的耳環(huán)上應加裝保險鋼絲繩。
14.啟動振動樁錘應監(jiān)視啟動電流和電壓,一次啟動時間不應超過10s。當啟動困難時,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xù)啟動。啟動后,應待電流降到正常值時,方可轉到運轉位置。
15.振動樁錘啟動運轉后,應待振幅達到規(guī)定值時,方可作業(yè)。當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樁時,應改用功率較大的振動樁錘。
16.拔鋼板樁時,應按沉人順序的相反方向起拔,夾持器在夾持板樁時,應靠近相鄰一根,對工字樁應夾緊腹板的中央。如鋼板樁和工字樁的頭部有鉆孔時,應將鉆孔焊平或將鉆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鉆孔處焊加強板,應嚴防拔斷鋼板樁。
17.夾樁時,不得在夾持器和樁的頭部之間留有空隙,并應待壓力表顯示壓力達到額定值后,方可指揮起重機起拔。
18.拔樁時,當樁身埋人部分被拔起1.0~1.5m時,應停止振動,拴好吊樁用鋼絲繩,再起振拔樁。當樁尖在地下只有1~2m時,應停止振動,由起重機直接拔樁。待樁完全拔出后,在吊樁鋼絲繩未吊緊前,不得松開夾持器。
19.沉樁前,應以樁的前端定位,調整導軌與樁的垂直度,不應使傾斜度超過2°。
20.沉樁時,吊樁的鋼絲繩應緊跟樁下沉速度而放松。在樁人土3m之前,可利用樁機回轉或導桿前后移動,校正樁的垂直度;在樁人土超過3m時,不得再進行校正。
21.沉樁過程中,當電流表指數急劇上升時,應降低沉樁速度,使電動機不超載;但當樁沉人太慢時,可在振動樁錘上加一定量的配重。
22.作業(yè)中,當遇液壓軟管破損、液壓操縱箱失靈或停電(包括熔絲燒斷)時,應立即停機,將換向開關放在“中間”位置,并應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讓樁從夾持器中脫落。
23.作業(yè)中,應保持振動樁錘減振裝置各摩擦部位具有良好的潤滑。
24.嚴禁吊樁、吊錘、回轉或行走等動作同時進行。打樁機在吊有樁和錘的情況下,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25.作業(yè)中,當停機時間較長時,應將樁錘落下墊好,檢修時不得懸吊樁錘。
26.遇有雷雨、大霧和六級及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一切作業(yè)。當風力超過七級或有風暴警報時,應將打樁機順風向停置,并應增加纜風繩,或將樁立柱放倒地面上,立柱長度在27m及以上時,應提前放倒。
27.作業(yè)后,應將打樁機停放在堅實平整的地面上,將樁錘落下墊實,并切斷動力電源。
28.作業(yè)后,應將振動樁錘沿導桿放至低外,并采用木塊墊實,帶樁管的振動樁錘可將樁管插入地下一半。
29.作業(yè)后,除應切斷操縱箱上的總開關外,尚應切斷配電盤上的開關,并應采用防雨布將操縱箱遮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