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乘人裝置必須經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系統運轉正常方可人員乘座,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有一定的機電基礎知識,熟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動作原理,能排除一般性故障,方可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掌握各種信號設施的正確使用方法,并能正確處理乘人裝置運行中出現的一般故障和突發(fā)情況。
第二條 執(zhí)行好現場交接班制度,上班人員上班前嚴禁喝酒,接班后嚴禁睡崗,必須堅守工作崗位。
第三條 下班人員認真交接上班乘車裝置完好情況、運行情況和可能發(fā)生變故的情況。填好交接班記錄,并向有關單位領導匯報。
第四條 上班時不干與工作無關的事,嚴格遵守架空乘人裝置操作規(guī)程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條 司機不得擅自調整制動裝置及有關設備數據。
乘人裝置運行前必須做下列檢查工作:
1、接班后檢查鋼絲繩的托輪。
2、檢查設備按紐是否正常。
3、信號是否靈敏可靠,緊急制動是否完好。
4、各種記錄運行數據是否按規(guī)定。
5、檢查架空乘人裝置的減速機、制動器的油是否足量、油溫是否正常,驅動輪和尾輪襯墊是否符合規(guī)定,抱索器、運載索、吊椅以及各連接鏍栓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七條 正常操作
1、開車:
具備安全運行條件后,按下啟動站上的啟動按紐,預警信號停止,接通制動油泵啟動,制動器松閘。制動油泵啟動后數秒鐘乘人裝置啟動開始運行。
2、停車:
(1)正常停車:按下停車按鈕,主電動機停止運行,索道停車,延時2-4秒后制動器抱閘。
(2)緊急停車:如遇意外情況,按下電磁啟動器上A的停止按鈕,整個系統斷電,讓系統緊急停車。
3、復位:
系統出現保護停車時,在解除故障后,先按下啟動站上的復位按鈕,系統復位后才能重新啟動。
第八條 維修人員進處下山段進行設備維修時,應切斷電源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檢修工作完畢后摘除警示牌,按照規(guī)定要求投入運行。
第九條 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預警信號,確認無誤沿線無檢修人員方可開車。
第十條 自覺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班中不得擅離職守,不得睡覺,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來格執(zhí)行乘人裝置操作規(guī)定、有關安全規(guī)定,集中精力認真操作,確保架空乘人裝置的安全運行。
第十一條 乘人裝置嚴禁乘人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嚴禁攜帶超過1.2米長的物品,嚴禁攜帶重量超過22KG的物品。
第十二條 嚴格按照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間運行,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架空乘人裝置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無故空崗,而不停止架空乘人裝置出現危險的。
2、交接班不清楚,架空乘人裝置帶病運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3、因操作不當,精力不集中或酒后操作造成人身傷害的。
4、因業(yè)務不熟練,操作不當違反操作規(guī)程造成嚴重后果的。
5、不認真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對架空乘人裝置不正確執(zhí)行而造成危害的。
第十四條 吊椅、抱索器、運載索、驅動輪、尾輪、襯墊不完好而造成人身傷害的。
第十五條 違章指揮不制止,違章操作其它無關人員亂操作而不制止出現問題的。
第十六條 乘車人員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長度超過1.2米、重量超過22公斤而不制止,發(fā)生情況的。
第十七條 工作中出現“三違”在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像的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架空乘人裝置司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