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52-1 施工現(xiàn)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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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辦公用房、宿舍 | 發(fā)電機房、變配電房 | 可燃材料庫房 | 廚房操作間、鍋爐房 |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 | 固定動火作業(yè)場 |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 |
辦公用房、宿舍 | 4 | 4 | 5 | 5 | 7 | 7 | 10 |
發(fā)電機房、變配電房 | 4 | 4 | 5 | 5 | 7 | 7 | 10 |
可燃材料庫房 | 5 | 5 | 5 | 5 | 7 | 7 | 10 |
廚房操作間、鍋爐房 | 5 | 5 | 5 | 5 | 7 | 7 | 10 |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 | 7 | 7 | 7 | 7 | 7 | 10 | 10 |
固定動火作業(yè)場 | 7 | 7 | 7 | 7 | 10 | 10 | 12 |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 | 10 | 10 | 10 | 10 | 10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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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臨時用房外墻外邊線或堆場、作業(yè)場、作業(yè)棚邊線間的最小距離計算,如臨時用房外墻有突出可燃構(gòu)件時,應從其突出可燃構(gòu)件的外緣算起。
(2)兩棟臨時用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不限。
(3)表55-2-1未規(guī)定的,可按同等火災危險性的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確定。
2.當辦公用房、宿舍成組布置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以下要求:
(1)每組臨時用房的棟數(shù)不應超過10 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8m。
(2)組內(nèi)臨時用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當建筑構(gòu)件燃燒性能等級為A 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到3m。
三、臨時消防車道
施工現(xiàn)場需要設置消防車道,同時布置相應的消防救援場地。
(一)臨時消防車道設置要求
1.施工現(xiàn)場內(nèi)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同時,考慮滅火救援的安全以及供水的可靠,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距離,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
2.施工現(xiàn)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xiàn)場內(nèi)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道。
3.臨時消防車道宜為環(huán)形,如設置環(huán)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消防車道盡端設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
4.臨時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m。
5.臨時消防車道的右側(cè)應設置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識。
6.臨時消防車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二)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設置
1.需設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施工現(xiàn)場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2)建筑工程單體占地面積大于3000㎡的在建工程。
(3)超過10棟,且為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
2.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設置要求
(1)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在在建工程裝飾裝修階段設置;
(2)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設置在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場地的長邊一側(cè)及在建工程的長邊一側(cè);
(3)場地寬度應滿足消防車正常操作要求且不應小于6m,與在建工程外腳手架的凈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過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