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鍋爐運行
??????? 第十九條? 鍋爐運行中,應密切監(jiān)視鍋爐進出口壓力表和循環(huán)水泵入口壓力表,保持壓力穩(wěn)定。當系統(tǒng)壓力偏低時,應及時向系統(tǒng)補水。同時根據供熱量和水溫的要求調整燃燒。注意水溫不要超高,防止汽化事故。
??????? 第二十條? 鍋爐運行中應加強對鍋爐網路系統(tǒng)中的安全閥、溫度計、壓力表、膨脹水箱、集汽(氣)罐、除污器等直接關系到鍋爐安全運行的儀表和裝置,進行定期檢查。
??????? 第二十一條? 鍋爐運行時,注意恒壓裝置,經常保持膨脹水箱有足夠的儲水量。
??????? 第二十二條? 鍋爐和網路系統(tǒng),根據實際運用情況,建立排污制度,定期排污。鍋爐排污應在低溫、低壓下進行。除污器和膨脹水箱每周至少排污一次,排污時注意安全。排污設備損壞或高負荷運行時,禁止排污。
??????? 第二十三條? 利用鍋爐以及網路系統(tǒng)設置的集氣裝置和排氣閥,經常定期進行排氣。防止形成空氣塞,影響水的正常循環(huán)和供熱效果。
??????? 第二十四條? 當鍋爐需要短時間停止向網路系統(tǒng)供暖時,應先停止給煤和送風,然后再停引風。當供水溫度低于50℃時,才能停止循環(huán)水泵。鍋爐壓火以后,應保證鍋爐水溫不回升。
??????? 鍋爐再次投運時,應先開循環(huán)水泵,待網路系統(tǒng)循環(huán)水達到循環(huán)后再提高爐溫。提高爐溫時,先開引風機,增添燃料,再開送風機,使鍋爐投入正常運行。
??????? 第二十五條? 鍋爐房工作人員,應在運行日志上詳細記載鍋爐運行情況和參數(shù),安全裝置和附屬設備的運用狀態(tài)及其它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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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鍋爐的停爐
??????? 第二十六條? 鍋爐停止運行時,應先停止給煤和送風,然后停引風,當供水溫度低于50℃時方能停止循環(huán)水泵。
??????? 第二十七條?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 1.因循環(huán)不良造成爐水汽化,或鍋爐出口熱水溫度上升到出口壓力下相應飽和溫度的差小于20℃;
??????? 2.爐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
??????? 3.循環(huán)水泵或補給水泵全部失效;
??????? 4.壓力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 5.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 6.補給水泵不斷補水,鍋爐壓力仍然繼續(xù)下降;
??????? 7.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 8.其它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 第二十八條? 當需要迅速滅火停爐時,應進行如下的操作:停止給煤及送風,減少引風,將爐排上紅火與爐渣迅速扒出,等熄火后,停止引風機。如需冷卻爐膛,可將爐門及旁通煙道打開。
??????? 第二十九條? 停爐時,絕對禁止用水澆入火室或用生煤埋火來滅火。鍋爐壓力未降至大氣壓力之前,鍋爐水溫未降到50℃以下時,不得打開人孔和手孔。預防燙傷人員和冷空氣侵襲。
??????? 第三十條? 鍋爐發(fā)生火災時,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及理消防隊,并采取一切滅火措施,不得放棄對鍋爐的管理。如火災危及人身和鍋爐設備安全時,又無法迅速撲滅,應急速停爐。
??????? 第三十一條? 鍋爐發(fā)生事故時,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部門,同時報告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鍋爐工作人員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xiàn)場,并如實記錄事故過程。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的規(guī)定,書面報告安全監(jiān)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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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三十二條? 鍋爐使用登記許可證,用鏡框懸掛在鍋爐房內明顯易見之處。并將鍋爐檢驗合格證、鍋爐房合格證書懸掛在鍋爐房內。
??????? 第三十三條? 在鍋爐房門外張掛"鍋爐重地、閑人免進"的金屬牌或木牌。
??????? 第三十四條? 鍋爐房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本規(guī)則。遇有檢查人員要求司爐工取出合格證及詢問鍋爐有關常識時,必須取出合格證和回答問題,不得拒絕。
??????? 第三十五條? 網路系統(tǒng)及散熱器上均不得裝設任何放水裝置,防止發(fā)生缺水事故。
??????? 第三十六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可根據鍋爐使用的具體情況,不同的燃燒設備,可以制定操作細則。但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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