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格執(zhí)行鍋爐、壓力容器、起重、輸配電等特種設備的規(guī)章制度,各種設備運行記錄齊全、數(shù)據準確。
二、蒸汽鍋爐,分汽包,空氣壓縮機的風包,油水分離器,以及氧氣,乙炔瓶屬于壓力容器。
三、新購特種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新安裝的特種設備有設計,安裝報告,及驗收手續(xù)等,否則不準安裝和使用。
四、特殊設備操作工必須經過業(yè)務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沒有操作合格證的人員不準單獨操作。
五、蒸汽鍋爐使用,管理和維修,必須按國家勞動總局頒發(fā)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認真執(zhí)行。
六、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查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七、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于完好狀態(tài)。鍋爐運行時,發(fā)現(xiàn)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的應立即停止運行。
八、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guī)中的有關規(guī)定,司爐工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
九、壓力容器安全保護裝置,操作工必須每班檢查一次,專職維修工,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分管技術人員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并按規(guī)定的時間聯(lián)系有關單位對安全裝置進行檢驗,對運行鍋爐進行檢驗。
十、承接檢修鍋爐的單位必須具備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電焊人員和管工人員,工作時應按照有關焊工工藝和管工工藝進行施工。
檢修鍋爐的同時,附屬設備和水處理設備、電器、儀表應同時修理檢驗。
檢修后的鍋爐,必須保證使用相應的一周,并有完整的檢修記錄、材料、證明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安全技術檔案內。
十一、鍋爐房應有水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要求,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才準獨立操作。
十二、水質化驗項目及次數(shù)應參照以下要求執(zhí)行:
1、原水水質,(包括硬度、PH值、氧根、溶解氧)每月至少化驗一次,有條件應做全分析。
2、經過凝聚、沉淀、過濾的水每日至少化驗一次,根據化驗結果調整凝聚劑、澄清劑的投放量,清水的PH值應大于或等于7。
3、用離子交換器處理的軟水介質(硬度、堿度、氧根、PH值、溶解值)至少每班化驗一次,離子交換器中的交換劑接近失效前,應適當增加化驗次數(shù)。
4、爐水水質每班至少化驗一次,爐水的溶解固形物和相對堿度應定期核驗。
5、每次化驗的時間、項目、數(shù)據以及采取的措施等應詳細填寫水質化驗報告表。
6、鍋爐排污是控制水質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故鍋爐運行中的排污量和方法必須在化驗員對水質分析的指導下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