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 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I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zhèn)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
??????? 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納入城市改造規(guī)劃,并分別采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shù)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 第五條 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合格后,分別填發(f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 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 第六條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 第二章生產、使用監(jiān)督管理
??????? 第七條 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筑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有關專業(yè)防火規(guī)范;
??????? (二)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 (三)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 (四)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yǎng)、校驗;
??????? (五)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
??????? (六)從事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
??????? 第八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出廠時,必須有產品安全說明書。說明書中必須有經法定檢驗機構測定的該物品的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shù)據(jù)和防火、滅火、安全儲運的注意事項。
??????? 第九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
??????? 第十條 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同意。
??????? 第三章儲存、經營監(jiān)督管理
??????? 第十一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應當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 (二)應根據(jù)G8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瘜W,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 (三)不得超量儲存。
??????? 第十二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fā)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