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瓦斯事故的發(fā)生,強化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一條 排放瓦斯前必須編制專門的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含停送電措施)。
第二條 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機電副總親自組織有關單位會審,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條 會審批準的措施必須由通風、機電技術人員認真向參加排放的所有人員(含警戒人)貫徹,待所有排放人員簽字后,方可統(tǒng)一井下進行排放。
第四條 參加排放的所有人員必須聽從現(xiàn)場負責人的統(tǒng)一指揮?,F(xiàn)場負責人由專職排放瓦斯人員或通風區(qū)隊長干部擔任,負責對排放人員進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五條 排放瓦斯要提前一個小時班向集團公司調度室電話匯報。通風區(qū)、安監(jiān)處、調度所都必須建立排放瓦斯臺帳,內容包括:排放原因、地點、時間、現(xiàn)場負責人和參加人員等;機電科要建立局扇停電臺帳,內容包括:停電時間、停電原因、有無停電負責人、無計劃停電的追查處理情況等。
第六條 排放瓦斯前,礦值班人員必須在值班調度會上貫徹強調排放瓦斯的時間、地點以及撤人的時間等有關事宜,并安排有關單位及時撤出人員。
第七條 排放瓦斯應切斷瓦斯風流經過區(qū)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并撤出該區(qū)域內所有工作人員。
第八條 排放瓦斯前,通風區(qū)必須提前在指定的地點安設警戒要求“人、牌、網”齊全,且人員只準出,不準進。
第九條 排放瓦斯前,通風區(qū)要保證通風系統(tǒng)穩(wěn)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循環(huán)風,生產單位要保證局扇各種裝置齊全,且能正常運轉。
第十條 排放瓦斯前,監(jiān)測隊要在第一匯風點安設一個探頭,以便對排放瓦斯風流進行連續(xù)監(jiān)測,當瓦斯?jié)舛冗_到1.5%時能立即切斷局扇電源。
第十一條 排放瓦斯前,現(xiàn)場負責人要對所有準備工作進行復查,確認全部落實后,經礦總指揮同意方可進行排放。
第十二條 排放瓦斯需救護隊參加時,救護隊人員必須首先進入排放巷道內探險,查明巷道支護、風筒、瓦斯等情況后,請示礦總指揮是否進行排放。
第十三條 多條巷道均需排瓦斯時,必須嚴格按排放順序進行。
第十四條 排放瓦斯過程中,排放人員要調整“三通”,控制風量,嚴禁“一風吹”。
第十五條 瓦斯排放完畢后,現(xiàn)場負責人必須對排放地點及排放瓦斯風流經過的區(qū)域的瓦斯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瓦斯積聚時,方能向礦總指揮匯報,請求恢復送電、撤除警戒。
第十六條 因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排放瓦斯的,礦當天總值班人員必須在當班組織安監(jiān)處、調度所、機電科、通風科及有關人員進行追查處理。追查處理結果由調度所負責存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