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所有礦井的運行管理,保證所有提升系統(tǒng)的安全運行,為乘坐的人員提供安全保證,為生產(chǎn)提供良好的服務,各相關單位必須按制度規(guī)定做好提升系統(tǒng)設備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管理和使用提升系統(tǒng)設備的相關車間和部門。
第三章? 提升系統(tǒng)點檢檢修管理技術規(guī)范
公司所有提升系統(tǒng)的點檢檢修均應按照以下技術參數(shù)開展點檢檢修管理工作
第三條 提升系統(tǒng)井筒裝備及井口設備點檢檢修管理技術規(guī)范
1.提升容器的導向槽(器)與罐道之間的間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木罐道,每側(cè)應不超過10mm;
—鋼絲繩罐道,導向器內(nèi)徑應比罐道繩直徑大2~5 mm;
—型鋼罐道不采用滾輪罐耳時,滑動導向槽第側(cè)間隙不應超過5 ?mm;
—型鋼罐道采用滾輪罐耳時,滑動導向槽每側(cè)間隙應保持10~15 mm。
2. 導向槽(器)和罐道,期間磨損達到下列程度,均應予以更換:
—木罐道的一側(cè)磨損15 ?mm;
—導向槽的一側(cè)磨損8 ?mm;
—鋼罐道和容器導向槽同一側(cè)總磨損量達到10 ?mm:
—鋼絲繩罐道表面鋼絲在一個捻距內(nèi)斷絲超過15%;封閉鋼絲繩的表面鋼絲磨損超過50%;導向器磨損8 ?mm;
—型鋼罐道任一側(cè)壁厚磨損超過原厚度的50%。
3 罐道鋼絲繩應有20~30 m備用長度;罐道的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應定期檢查及時串動和轉(zhuǎn)動罐道鋼絲繩。
4.人員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頂蓋上檢修,檢查井筒時,就有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應在保護傘下作業(yè);
—應佩帶安全帶,安全帶應牢固地綁在提升鋼絲繩上;
—檢查井筒時,升降速度應不超過0.3m/s;
—容器上應設專用信號聯(lián)系裝置;
—井口及各中段馬頭門,應設專人警戒,不應任何下墜任何物品。
5.提升井架內(nèi)應設置過卷擋梁和楔形罐首。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為1%,其長度(包括較寬部分的直線段)應不小于過卷高度的2/3,楔形罐道頂部需設封頭擋梁。多繩摩擦提升時,井底楔形罐道的安裝位置,就使下行容器比上提容器提前接觸楔形罐道,提前距離應不小于1m。單繩纏繞式提升時,井底應設簡易緩沖式防過卷裝置,有條件的可設楔形罐道。
6.所有升降人員的井口及提升機室,均就懸掛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時間表;
—信號標志;
—每層罐經(jīng)允許乘罐的人數(shù);
—其他有關升降人員的注意事項。
7.信號裝置
7.1.豎井提升系統(tǒng),應設有能從各中段發(fā)給井口總信號工,井口總信號工轉(zhuǎn)發(fā)給提升機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與提升機的啟動應有閉鎖關系;使用罐籠提升時,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的安全門,搖臺或托臺應與提升信號閉鎖;
豎井提升信號系統(tǒng),應設有下列信號:
—工作執(zhí)行信號;
—提升中段(或裝礦工點)指示信號;
—提升種類信號;
—檢修信號;
—事故信號;
—無聯(lián)系電話時,應設聯(lián)系詢問信號。
—豎井罐籠提升信號系統(tǒng),應符合GB16541的規(guī)定。
7.2.豎井箕斗提升系統(tǒng),應設有能從各礦點發(fā)給提升機司機的信號裝置,裝礦點信號與提升機的啟動應有閉鎖關系。
7.3.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提升主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不應分接其他負荷。
7.4.信號回路閉鎖情況:應有過卷與開車方向閉鎖,制動手柄零位,主令開關中間位置與安全回路閉鎖,潤滑油泵與信號回路閉鎖。
第四條 提升鋼絲繩和提升容器的點檢檢修管理技術規(guī)范
1.提升鋼絲繩(用于摩擦提升機的除外)的試驗,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六個月試驗一次。
—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第一次實驗的間隔時間為一年,以后每隔六個月試驗一次。
—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一年試驗一次。
—提升和平衡用鋼絲繩,使用前必須進行試驗。經(jīng)過實驗的鋼絲繩,貯存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對提升鋼絲繩,除每日進行檢查外,應每周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人工檢查時的速度應不高于0.3m/s,采用儀器檢查時的速度就符合儀器的要求。對平衡繩(尾繩)和罐道繩,每月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所有檢查結果,均應記錄存檔。
3.鋼絲繩每一個捻距內(nèi)的斷絲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shù)值時,應更換:
—提升鋼絲繩,5%;
—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繩),10%;
—罐道鋼絲繩,15%;
—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鋼絲繩 ,10%。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shù)值時,應更換:
—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10%;
—罐道鋼絲繩,15%;
—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應更換。
4.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或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應立即停止運轉(zhuǎn),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將受力段切除或更換全繩:
—鋼絲繩產(chǎn)生嚴重扭曲變形;
—斷絲或直徑減小量超過本標準2.3 的規(guī)定;
—受到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shù)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應立即更換。
5.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操作時,不應用于升降人員。
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shù)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應立即更換。
6.采用扭轉(zhuǎn)鋼絲繩作多繩摩擦提升機的首繩時,應按左右捻相間的順序懸掛,懸掛前,鋼絲繩應除油。腐蝕性嚴重的礦井,鋼絲繩除油后應涂增摩脂。若用扭轉(zhuǎn)鋼絲繩作尾繩,提升容器底部應設尾繩旋轉(zhuǎn)裝置,掛繩前,尾繩應破勁。井筒內(nèi)最低裝礦點的下面,應設穩(wěn)繩隔離裝置。
7.多繩摩擦提升機的首繩,使用中有一根不合格的,就全部更換。
8.平衡鋼絲繩(尾繩)的長度,應滿足罐籠或箕斗過卷的需要。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應有避免平衡鋼絲繩扭結的裝置。平衡鋼絲繩(尾繩)最低處,不應被水淹或渣埋。
9.單繩提升,鋼絲繩與提升容器之間用桃形環(huán)連接時,鋼絲繩由桃形環(huán)上平直的一側(cè)穿入,用不少于5個繩卡(其間距為200~300 mm)與首繩卡緊,然后再卡一視察圈(使用帶模塊楔緊裝置的桃形環(huán)除外)。
———提升容器應用帶拉桿的耳環(huán)和保險鏈(或其他類型的連接裝置)分別連接在桃形環(huán)上。安裝好的保險鏈,不準有打結現(xiàn)象。
———多繩提升的鋼絲繩用專用桃形繩夾時,回繩頭應用2個以上繩卡與首繩卡緊。
10.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斷繩保險器,就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用豎井罐籠的防墜器,每半年應進行一次清洗和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脫鉤試驗。
—防墜器或斷繩保險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件,應經(jīng)常處于靈活狀態(tài)。
11.提升容器必須采用由國家相關機構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zhì)的廠家提供的符合安全要求的產(chǎn)品,并在使用中維護保持安全部件的完好。
12.提升容器應定期檢查,每周做一次外觀檢查,每月一次全面檢查,并記錄存檔。
第五條? 卷揚機的點檢檢修管理技術規(guī)范
1.提升裝置,應備有下列技術資料:
—提升機說明書;
—提升機總裝配圖和備件圖;
—制動裝置的結構圖和制動系統(tǒng)圖;
—電氣控制原理系統(tǒng)圖;
—提升系統(tǒng)圖;
—設備運轉(zhuǎn)記錄;
—檢驗和更換鋼絲繩的記錄;
—大,中,小修記錄;
—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
—司機班中檢查和交接班記錄;
—主要裝置(包括鋼絲繩,防墜器,天輪,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檢查記錄。
—制動系統(tǒng)圖,電氣控制原理圖,提升機的技術特征,提升系統(tǒng)圖,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等,應懸掛在提升機室內(nèi)。
2.提升機制動系統(tǒng)
2.1.提升機就裝有能獨立操縱的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兩套制動系統(tǒng),其操縱系統(tǒng)應設在司機操縱臺。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共用一套閘瓦制動時,操縱和控制機構應分開。
2.2.安全制動除可由司機操縱外,還應能自動制動。制動時,應能使提升機的電動機自動斷電。安全制動開關應靈敏可靠。
2.3.提升機在制動狀態(tài)時所產(chǎn)生的制動力矩應與實際提升最大靜荷重旋轉(zhuǎn)力矩之比不應小于3。
2.4.制動閘瓦與制動盤接觸面積應符合以下要求:
—塊式制動器不應小于80%;
—盤形制動器不應小于60%。
2.5.制動閘松閘時,閘瓦與制動盤間的間隙等應符合以下要求:
—盤形制動器不應大于2 ?mm。
—制動盤的端面跳動不應超過1.0mm。
—制動盤表面不應有溝深大于1.5mm,總寬度超過有效閘面寬度10%的溝紋。
—制動盤兩側(cè)上不應有降低摩擦系數(shù)的介質(zhì)(如油,水等)。
2.6.安全制動裝置的空動時間(自安全保護回路斷電時起至閘剛接觸閘輪或閘盤的時間)應符合盤形制動器,不應超過0.3s的要求:
3.液壓系統(tǒng)
3.1.液壓站應裝設過壓和超溫保護裝置,油溫溫升不得超過34度,最高油溫不得超過70度。
3.2.液壓站的殘壓應符合下列要求:
——設計壓力小于或等于6.3MPa時,殘壓不應大于0.5MPa;
設計壓力大于6.3MPa時,殘壓不應大于1.0MPa
——液壓站的調(diào)壓性能,對應同一控制電流(或電壓)時的制動與松閘油壓值之差應符合下列要求:
——設計壓力小于或等于6.3MPa時,制動與松閘油壓值之差應大于0.3MPa;
——設計壓力大于6.3MPa時,制動與松閘油壓值之差不應大于0.6MPa。
3.3.液壓站必須保持主副泵運行情況良好,隨時互換使用。
4.提升機應裝設的控制、保護裝置及要求
4.1.過卷保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或出車平臺0.5m時,應能自動斷電,同時實施安全制動。此外,還應設置不能再向過卷方向接通電動機電源的聯(lián)鎖裝置。
4.2.過速保護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規(guī)定速度的15%時,應能自動斷電,同時實施安全制動。
4.3.限速保護裝置:罐籠提升系統(tǒng)最高速度超越4m/s和箕斗提升系統(tǒng)最高速度超過6m/s時,應裝設限速裝置,以保證提升容器接近預定停車點主速度不超越2m/s。如果限速裝置為凸輪板,其在一個提升行程內(nèi)的旋轉(zhuǎn)角度不應小于270度。
4.4.閘間隙保護裝置:當閘間隙超過規(guī)定值自動斷電。
4.5.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設計減速位置時,應能自動減速或發(fā)出減速信號。
4.6.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當深度指示器失效時,應能自動斷電并實施安全制動。
4.7.過負荷及無電壓保護裝置:過負荷時,應能自動斷電,同時實施安全制動;當提升機供電中斷時,應能實施安全制動。
4.8.過卷保護裝置,過速保護裝置,限速保護裝置和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應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形式。
4.9.提升系統(tǒng)除應裝設上述基本保護和聯(lián)鎖裝置外,還就設置下列保護和聯(lián)鎖裝置:
——安全制動時不能接通電動機電源,工作閘抱緊時電動機不能加速的聯(lián)鎖;
——直流控制電源的失壓保護;
——控制屏加速接觸器主觸頭腦的失靈閉鎖;
——直流主電動機回路的接地保護;
——在制動狀態(tài)下,主電動機的過電流保護;
——主電動機的通風機故障,或主電動機漫長超過額定值的聯(lián)鎖;
——可控硅整流裝置通風機故障的聯(lián)鎖;
——尾繩工作不正常的聯(lián)鎖;
——裝卸載機構運行不到位或平臺控制不正常的聯(lián)鎖;
——裝礦設施不正常及超載過限的聯(lián)鎖;
——搖臺或托臺工作狀態(tài)的聯(lián)鎖;
——井口及各中段安全門示關閉的聯(lián)鎖。
5.電氣控制系統(tǒng)
5.1.提升機電動機的絕緣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
——地面380V時,不應小于0.5兆歐;
——井下660V時,不應小于2兆歐;380V時,不應小于1兆歐,127V時,不應小于0.5兆歐;
——其他電壓等級時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5.2.電動機,電控設備外殼應可靠接地,其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
——地面不應大于4歐;
——井下不應大于2歐。
5.3.提升機控制系統(tǒng),除應滿足正常提升要求外,還就滿足下列運行工作狀態(tài)的要求:
——低速檢查井筒及鋼絲繩,運行速度就不超過0.3m/s;
——調(diào)換工作中段;
——低速下放大型設備或長材料,運行速度就不超過0.5m/s。
6.提升設備應裝設下列儀表:
——提升速度4m/s以上的提升機,就裝設速度指示器或自動速度記錄儀;
——電壓表和電流表;
7.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nèi),非計算機控制的提升機,應由正司機開車,副司機在場監(jiān)護。每班升降人員之前,就先開一次空車,檢查提升機的運轉(zhuǎn)情況,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存檔。連續(xù)運轉(zhuǎn)時,可不受此限。
發(fā)生故障時,司機應立即向車間領導和調(diào)度報告,并記錄停車時間,故障原因,修復時間和所采取的措施。
8.運轉(zhuǎn)中的多繩摩擦提升機主導輪和導向輪的摩擦襯墊,應視其磨損情況及時車削繩槽。繩槽直徑差應不大于0.8 ?mm。襯墊磨損達2/3,應及時更換。
9.提升裝置,應由有資質(zhì)的檢測檢驗機構按規(guī)定的檢測周期進行檢測。檢測項目如下: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行業(yè)標準《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機安全檢測檢驗規(guī)范AQ2021—2008》的相關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
——天輪的垂直度和水平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xiàn)象;
——電氣傳動裝置和控制系統(tǒng)的情況;
——各種保護,調(diào)整和自動記錄裝置(儀表),以及深度指示器等的動作狀況和準確,精密程度;
——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的工作性能,并驗算其抽動力矩,測定安全制動的速度;
——井塔或井架的結構,腐蝕和震動;
——防墜器,防過卷裝置,罐道,裝卸礦設施等。
——對檢測發(fā)現(xiàn)的問題,公司就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章 ?提升系統(tǒng)點檢檢修內(nèi)容和時間規(guī)定
第六條 ?公司所屬卷揚提升系統(tǒng),必須按規(guī)定的點檢內(nèi)容建立相應的記錄,并妥善保存,各種記錄的保存期為2年。
第七條 ?記錄包括:交接班記錄、巡檢記錄、檢修記錄、各種試驗記錄等。所有檢查項目必須認真落實,并有完善的記錄。記錄應妥善保管,以備相關部門檢查,并作為設備事故的分析依據(jù)。
第八條 ?各型卷揚提升檢查、檢修內(nèi)容及時間規(guī)定(見附表《井下重點設備檢修表》)。
第五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十條? 本制度由設備動力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