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是人為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被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為責任事故:
1.違反操作規(guī)程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靈敏度下降從而影響使用的性能及壽命者。
2.未取得操作合格證而使用大型、精密、貴重、稀缺儀器設備者。
3.未經(jīng)主管人員或指導人員及單位負責人同意,擅自動用、操作者。
4.在實驗、行政辦公使用過程中不負責任,工作失職者。
5.違反規(guī)定未經(jīng)審批,擅自拆改儀器設備者。
6.私自挪用儀器設備或搬遷時不負責任致使儀器設備損壞者。
7.因不注意保管、維護,致使儀器設備腐蝕、生銹,效能降低者。
8.未采取有效的防盜安全措施,造成損壞、丟失者。
二、凡責任事故,一律賠償經(jīng)濟損失。對丟失照相機、錄相機、筆記本電腦、吸塵器、數(shù)碼相機、萬用表、成套專用工具、手電鉆等可民用的儀器設備,原則上按原價賠償;
由個人原因丟失的儀器設備以及私自轉借(允許)他人使用,致使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由責任人按損壞部件及丟失儀器設備的原價賠償。
其它按下列范圍掌握賠償計價辦法:
1.損壞丟失零配件的,只計算零配件損失的價值。
2.局部損壞后可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
3.修復后性能下降的,應按質量變化程度酌情計算損失價值。
4.整機損失或丟失的儀器設備:
原價100 元以下,按15%-50%賠償(最低15 元)
原價101-200 元,按10%-40%賠償(最低20 元)
原價201-1000 元,按5%-25%賠償(最低30 元)
原價1001-5000 元,按3%-15%賠償(最低50 元)
原價5000 元以上,按5%-10%賠償(最低150 元)
三、凡屬于下列原因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的,經(jīng)鑒定和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核實,確屬客觀原因造成的,可以酌情不予賠償。
1.由于儀器設備本身的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壞;
2.由于儀器設備使用年久,已接近損壞程度,在正常使用時發(fā)生的合理損壞和自然耗損;
3.由于實驗、辦公、使用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損壞屬于難以避免難以預防的;
4.經(jīng)過批準試用稀缺儀器設備,試行新的實驗,操作或檢修時,雖然采取了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損壞;
5.采取了防盜安全措施,仍意外被盜損壞的;
6.其它合乎情理的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
四、儀器設備發(fā)生損壞、丟失、被盜時,使用單位必須報告設備處,屬于被盜的應同時向保衛(wèi)處報案,并立即組織查找和破案。經(jīng)查找確認丟失,要填寫儀器設備丟失報告單,分析原因,找出教訓,明確責任,做出結論。
儀器設備損壞、丟失和被盜,均要填寫損壞、丟失及事故處理單,由使用單位提出初步賠償金額及處分意見,參照儀器設備報廢、報損的審批權限報批。
賠償金額應視情節(jié),本人平時表現(xiàn)對賠償認識的態(tài)度及殘值的多少,酌情確定,對嚴重失職,有意隱瞞不報,后果嚴重,態(tài)度惡劣的當事者,除加重經(jīng)濟賠償外,還要給予行政處分。
五、按審批權限批準作為責任事故處理損壞、丟失、被盜的儀器設備,由使用單位管理員持原卡片到設備處開據(jù)報廢(失)單核銷帳卡,并開據(jù)賠償通知單。使用單位負責把賠償通知送達賠償人,并督促其持“報廢(失)單”和“賠償通知單”到校財務處繳款,而后核銷財務卡。
賠償費由數(shù)人承擔的,應根據(jù)責任大小,明確每個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賠償費繳款期一般不得超過半年,如果賠償較大,確實不能一次交清者,由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批準,分期或緩期付清。對不按期付清者或拖延不交者,學校將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
六、對借出的儀器設備丟失者,照原價賠償,或以同等規(guī)格的實物相抵。損壞能修復的,修復后達到原來的技術指標,不能修復的照原價減去殘值賠償,其賠償由借出單位經(jīng)辦人和單位負責人催辦。
七、被損壞的儀器設備賠償后,仍歸學校所有,由設備處負責回收,參照報廢、報損設備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