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防雷防靜電接地點設永久防銹標志。
第十三條每年對防雷防靜電接地點全面檢測一次或兩次(防爆區(qū))。應進行檢測接地裝置范圍為過電壓(內部及雷電過電壓)保護接地、防靜電保護接地的接地引下線和其他有檢測要求的接地設施(如儀表接地等),其中過電壓保護接地和防靜電保護接地應每年于雷雨季節(jié)到來前測試一次。其他接地設施檢測周期按相關專業(yè)規(guī)定執(zhí)行。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和八月十五日前(防爆區(qū))各二級單位上報本年度防雷防靜電測試計劃,經公司電氣管理處審批后下發(fā)執(zhí)行。
第十四條每年雨季到來前完成當年防雷防靜電測試及測試不合格點整改工作,測試結果滿足相關規(guī)范要求,具體時間安排視當年氣象情況安排,一般不遲于五月十五日和九月三十日(防爆區(qū))。不合格點的整改工作由所屬管理單位組織實施,供電(電氣)車間負責技術配合。
第十五條各二級單位防雷防靜電接地臺帳進入設備管理信息系統(tǒng)網上共享。各二級單位電氣管理部門負責協(xié)調具體測試工作,測試報告交各裝置保存一份,供電車間和二級單位電氣管理部門保存本單位測試報告各一份。
第十六條接地引下線與接地裝置采用螺栓聯(lián)接,接觸面涂電膏,接觸面接觸電阻不大于0.03Ω。所有需測試的接地引下線必須設有斷開點。斷開點的焊接和搭接面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要求。
第十七條新建、改造工程的防雷防靜電設施做到“三同時”,即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單項工程交工時,竣工圖、檢測數(shù)據(jù)以及有關資料一并移交給所屬管理單位,資料不全不予驗收。
第十八條防雷防靜電設計應嚴格遵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和《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相關規(guī)范要求執(zhí)行。
第十九條過電壓保護接地和防靜電接地引下線的設置按設計圖紙規(guī)定進行。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改型、移位、取消等變動,由所屬單位提出,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核算),按圖施工,記入檔案。
第二十條不得破壞防雷防靜電設施。施工過程中需對現(xiàn)有防雷防靜電設施加以保護,如有破壞由責任單位負責無償恢復并對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施工中確需暫時破壞或解開防雷防靜電設施時,應與所屬管理單位共同確認位置數(shù)量,寫入施工方案,在施工結束后按原樣恢復,工程驗收時甲乙雙方共同復查接地設施。
第二十二條化建公司電氣公司負責公司范圍內的防雷防靜電接地測試工作。二級單位特殊情況確需外委其他有資質單位時必須按管理規(guī)定辦理外委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二級單位裝置年度大檢修、日常檢維修中的試驗項目,必須列入裝置檢修計劃或當月的維修計劃中。
第二十四條測試人員在測試工作中必須貫徹執(zhí)行國家、部委以及上級機關頒發(fā)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測試人、審核人,應對試驗記錄、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測試報告的標準格式以公司規(guī)定格式為準,不得隨意變動,應有本單位統(tǒng)一的報告編號。設備名稱、設備位號等項目應與設備檔案中的內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條承試單位必須建立完整的檔案資料保管體系,凡對外出具的正式報告,必須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的檢查以生產崗位(場所)自查為主,每天至少檢查一次;基層單位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并記錄。重點崗位(場所)要增加檢查次數(shù),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章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條公司電氣管理處不定期對各二級單位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管理進行檢查,對檢查情況進行講評及考核。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公司電氣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