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與范圍
1.1 為便于施工過程中各單位的聯系,及時快捷處理各種工程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1.2 適用于業(yè)主各部門、總承包商和項目監(jiān)理單位所簽發(fā)的“工程聯系單”。
2. 工程聯系單的適用范圍
除重大問題和重要決定必須行文外,各單位之間在下列工程活動中,聯系處理一般工程問題,均可采用工程聯系單。
2.1設備管理部、項目監(jiān)理單位對施工質量進行跟蹤檢查時發(fā)現的問題,需通知總承包商。
2.2設備管理部、項目監(jiān)理單位就現場總平面、道路、水源、電源、通訊等方面的安排,需通知總承包商。
2.3 工程進度協調中,催促有關方迅速作出回應和安排落實的問題。
2.4 總承包商因大件運輸吊裝需要,向業(yè)主提出占地或堵塞通道請示或直接與其它聯系。
2.5 總承包商提出請業(yè)主向有關部門或其它外部單位聯系,不涉及辦理工作票的問題。
2.6 設備制造商代表與各單位之間需要協調的工程問題。
2.7 工程協調的其它問題。
3. 工程聯系單的編碼原則
普通工程聯系單的編號,原則上按資料室規(guī)定的制度進行編排。
4. 工程聯系單的簽發(fā)
原則上“工程聯系單”由發(fā)出單位(或部門)負責人簽發(fā),必要時相關單位或部門會簽。項目監(jiān)理單位、施工承包商授權簽發(fā)人名單,由各單位書面提出報設備管理部備案。
5. 工程聯系單的處理
工程聯系單中“主送單位”在接到工程聯系單后2天內回復意見,交由檔案管理室分發(fā)處理。同意該意見并能立即完成或限期完成的應在回復意見中注明完成日期。如遇重大技術問題或牽涉到經濟費用超過設備管理部處理權限時,應報總經理,由總經理召集有關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共同研究解決并回復。
6. 工程聯系單的分發(fā)
簽署完回復意見的工程聯系單,由監(jiān)理資料室負責復印分發(fā),原件退回原簽發(fā)單位或部門,復印件若干份,分發(fā)主送、抄送等單位。
7. 工程聯系單的保管
簽發(fā)單位或部門應負責妥善保存工程聯系單,工程竣工時,作為一種工程文件交業(yè)主資料室統一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