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生物技術的研究與開發(fā),加強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公眾和基因工程工作人員的健康,防止環(huán)境污染,維護生態(tài)平衡,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載體系統(tǒng)的重組體DNA技術,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學方法把異源DNA直接導入有機體的技術。但不包括下列遺傳操作:
? (一)細胞融合技術,原生質體融合技術;
? (二)傳統(tǒng)雜交繁殖技術;
? (三)誘變技術,體外受精技術,細胞培養(yǎng)或者胚胎培養(yǎng)技術。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一切基因工程工作,包括實驗研究、中間試驗、工業(yè)化生產 以及遺傳工程體釋放和遺傳工程產品使用等。
??? 從國外進口遺傳工程體,在中國境內進行基因工程工作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 第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負責基因工程安全監(jiān)督和協(xié)調。
???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基因工程工作進行安全管理。
??? 第五條 基因工程工作安全管理實行安全等級控制、分類歸口審批制度。
???????????????????????????????????????????? 第二章 安全等級和安全性評價
??? 第六條 按照潛在危險程度,將基因工程工作分為四個安全等級:
??? 安全等級Ⅰ,該類基因工程工作對人類健康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尚不存在危險;
??? 安全等級Ⅱ,該類基因工程工作對人類健康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具有低度危險;
??? 安全等級Ⅲ,該類基因工程工作對人類健康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具有中度危險;
??? 安全等級Ⅳ,該類基因工程工作對人類健康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具有高度危險。
??? 第七條 各類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等級的技術標準和環(huán)境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備案。
??? 第八條 從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單位,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評估潛在危險,確定安全等級,制定安全控制方法和措施。
??? 第九條 從事基因工程實驗研究,應當對DNA供體、載體、宿主及遺傳工程體進行安全性評價。安全性評價重點是目的基因、載體、宿主和遺傳工程體的致病性、致癌性、抗藥性、轉移性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效應,以及確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級。
??? 第十條 從事基因工程中間試驗或者工業(yè)化生產,應當根據(jù)所用遺傳工程體的安全性評價,對培養(yǎng)、發(fā)酵、分離和純化工藝過程的設備和設施的物理屏障進行安全性鑒定,確定中間試驗或者工業(yè)化生產的安全等級。
??? 第十一條 從事遺傳工程體釋放,應當對遺傳工程體安全性、釋放目的、釋放地區(qū)的生態(tài)環(huán)境、釋放方式、監(jiān)測方法和控制措施進行評價,確定釋放工作的安全等級。
??? 第十二條 遺傳工程產品的使用,應當經過生物學安全檢驗,進行安全性評價,確定遺傳工程產品對公眾健康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可能產生的影響。
???????????????????????????????????????????? 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
??? 第十三條 從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單位,應當依據(jù)遺傳工程產品適用性質和安全等級,分類分級進行申報,經審批同意后方能進行。
??? 第十四條 基因工程實驗研究,屬于安全等級Ⅰ和Ⅱ的工作,由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批準;屬于安全等級Ⅲ的工作,由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審查,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屬于安全等級Ⅳ的工作,經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批準。
??? 第十五條 基因工程中間試驗,屬于安全等級Ⅰ的工作,由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批準;屬于安全等級Ⅱ的工作,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屬于安全等級Ⅲ的工作,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備案;屬于安全等級Ⅳ的工作,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批準。
??? 第十六條 基因工程工業(yè)化生產、遺傳工程體釋放和遺傳工程產品使用,屬于安全等級Ⅰ至Ⅱ的工作,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備案;屬于安全等級Ⅳ的工作,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批準。
??? 第十七條 從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申報手續(xù):
? (一)項目負責人對從事的基因工程工作進行安全性評價,并填報申請書;
? (二)本單位學術委員會對申報資料進行技術審查;
? (三)上報申請書及提交有關技術資料。
??? 第十八條 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基因工程工作,應當予以批準,并簽發(fā)證明文件;
? (一)不存在對申報的基因工程工作安全性評價的可靠性產生懷疑的事實;
? (二)保證所申報的基因工程工作按照安全等級的要求,采取與現(xiàn)有科學技術水平相適應的安全控制措施,判斷不會對公眾健康和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嚴重危害;
??? (三)項目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具備從事基因工程工作所必需的專業(yè)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能承擔本辦法規(guī)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