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噪聲、振動對環(huán)境的污染和危害,嚴格遵守以下規(guī)定:
??????? (一) 水泥砂漿攪拌等濕作業(yè)現場要設置泥漿沉淀池,不得將未處理的泥漿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 (二) 除設有符合規(guī)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澆油氈、油漆以及其它會產生有毒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 (三) 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它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不得從建筑物門窗、陽臺等處向外傾倒殘渣廢料,禁止高空揚塵;
??????? (四) 禁止將有毒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 (五) 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擾民,至6時不準施工,但搶修搶險除外,生產工藝上必須連續(xù)作業(yè)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xù)作業(yè)的,須經所在區(qū)(縣)環(huán)保部門批準;
??????? (六) 嚴禁在施工現場外草坪、綠地、道路和樹林旁堆放物料,搭建臨時設施及施工作業(yè),對施工現場內的道路、樹林、公用設施要妥善保護;
??????? (七) 施工現場要堅持日做日清,對墜落浮著物要及時清理,嚴禁堆積建筑垃圾。
??????? 第二十四條 建設、施工單位由于技術、經濟條件等因素對環(huán)境污染不能控制在規(guī)定范圍內的,建設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施工。
??????? 第二十五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必要的符合衛(wèi)生、安全要求的職工生活設施,施工單位應加強現場安全保衛(wèi)工作。
???????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發(fā)生重大質量、傷亡事故、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報告上級和有關主管部門,并按上級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決定做好善后工作。
??????? 第二十七條 由于特殊原因,建筑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自停工之日起三日內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 第二十八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在15日內拆除現場圍檔和臨建設施,清除場內建筑垃圾。全部工程質量、現場清理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QS〗〗2000〖QS()元至2萬元罰款:
??????? (一) 無施工組織設計、未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的,或對施工組織設計擅自進行重大修改的;
??????? (二) 施工現場圍檔未達到本規(guī)定要求或使用劣質材料的;
??????? (三) 施工現場內施工區(qū)域與非施工區(qū)域未分隔開的;
??????? (四) 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范安裝和使用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
??????? (五) 施工現場沒有夜間照明或照明燈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六) 無施工現場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七) 未辦理施工現場安全許可證的;
??????? (八) 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的;
??????? (九) 無消防設施或者消防設施不合格的;
??????? (十) 生活設施不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
??????? (十一) 施工現場因管理責任導致污染環(huán)境的;
??????? (十二) 特種作業(yè)人員沒有上崗證書的。
???????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施工中造成周圍建筑物、防汛設施、地下管線損壞或堵塞的,除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外,建筑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對施工單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和限期改正的處罰。
???????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zhí)行法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弄虛作假、貪贓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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