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處 罰
第二十二條 凡發(fā)生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huán)境污染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 賠償
(1)、視其是否竄崗或嚴重違規(guī)違章操作造成事故。竄崗或嚴重違規(guī)違章操作造成事故,損失金額由責任人全額賠償。從事本職工作造成事故,負全部責任、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6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觸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3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3)、在事故中負一定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1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8%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3%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2、罰款
(1)、發(fā)生事故造成輕傷1~2 人,給予直接責任、主要責任者罰款500 元和行政警告處分;次要責任者罰款300 元;一定責任者罰款200 元。
(2)、發(fā)生事故造成重傷1 人或輕傷3~6 人,給予直接責任、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 元和行政記過處分;次要責任者罰款800 元和行政警告處分;一定責任者罰款500 元和通報批評。
(3)、發(fā)生事故造成重傷3 人以上(含3 人)或死亡1 人以上(含1 人),給予直接責任者開除;主要責任者罰款3000 元和留用察看處分;次要責任者記大過或記過處分并罰款2000 元;一定責任者罰款1000 元,并給予行政記過或警告處分,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4)、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 萬元以下(含1 萬元),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罰款300 元,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負一定責任者罰款200 無,并給予通報批評。
(5)、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至10 萬元(含10 萬元),負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并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或行政記過處分;負次要責任罰款800 元,并給予行政記過或行政警告處分;負一定責任者罰款500 元,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 萬元以上,負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或留用察看處分;負主要責任者罰款2000 元,并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負次要責任者罰款1000 元,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負一定責任者罰款800 元,并給予地政記過或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凡發(fā)生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 賠償
(1)、對酒后駕駛車輛、無證駕駛車輛、未按規(guī)定私自出車、未經過相關部門領導指派駕駛他人車輛、將車交給無證人員或非本單位專職駕駛員和私自駕駛公車辦私事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除進行經濟處罰外,所發(fā)生的事故經濟損失由責任者全部自負。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6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觸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3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4)、在事故中負一定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1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8%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3%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5)、對事故損失有保險公司參與賠償的,按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的50%加上總損失金額中保險公司未賠償部分做為損失金額,套以上(1)~(4)項標準進行賠償。
2、 罰款
(1)、發(fā)生一般交通事故,給予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者罰款500 元;負次要責任者罰款300 元。
(2)、發(fā)生大交通事故,給予負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者罰款1000 元;負次要責任者罰款500 元。
(3)、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給予負全部責任者罰款3000 元;給予負主要或同責任者罰款2000 元;給予負次要責任者罰款1000 元。
(4)、發(fā)生特大交通事故,給予負全部責任者罰款5000 元;給予負主要或同責任者罰款3000 元;給予負次要責任者罰款2000 元。
(5)、對酒后駕駛車輛、無證駕駛車輛、未按規(guī)定私自出車、未經過相關部門領導指派駕駛他人車輛、將車交給無證人員或非本單位專職駕駛員和私自駕駛公車辦私事等未造成事故者,一旦發(fā)現(xiàn)或者檢舉核實,對責任人處以500 元的罰款;對造成事故者,在處以500 元的罰款的基礎上,按以上(1)~(4)項對照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項目所轄單位發(fā)生責任員工傷亡事故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事故,按下列規(guī)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領導實行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
1、凡發(fā)生一次輕傷5 人及以上事故的單位,每負傷1 人處罰10000 元。
2、凡發(fā)生一次員工重傷3 人及以上事故的責任單位,每重傷1 人處罰20000 元;凡發(fā)生一次員工死亡1 至2 人事故的責任單位,每死亡1 人處罰50000 元。對第一負責人扣罰當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對專職安全員扣罰當月崗位工資70%和計件工資;對主要負責人扣罰當月崗位工資50%和計件工資。
3、凡發(fā)生一次員工死亡3 人(含3 人)重大傷亡事故的責任單位,每死亡1 人罰款70000 元。對第一負責人扣罰三個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對專職安全員扣罰兩個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對主要負責人扣罰一個半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
4、凡發(fā)生作業(yè)人員責任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 至2 人的,每死亡1 人處罰30000 元;一次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的,每死亡1 人處罰50000 元,對負領導和管理責任者參照上述2、3 款辦理。
5、對機動車輛損壞公路設施、撞壞輸電、通訊線路和施工挖電纜、光纜,履帶拖拉機壓壞公路以及造成其它嚴重經濟損失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5%扣罰。
第二十五條 發(fā)生多人負傷或死亡事故,必須按規(guī)定在事故發(fā)生后1 小時內,逐級上報項目部,并按事故調查處理權限按期結案。無故不按規(guī)定時間上報和結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罰10000 元。
第二十六條 對竄崗、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等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一旦發(fā)現(xiàn)或經檢舉核實,每發(fā)生一次對責任單位處罰500 至5000 元。對責任人處罰50 元至500 元。
第二十七條 對隱患的整改未按整改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隱患危及的輕重程度,對照整改條款對責任單位每一項處以500~10000 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漏報、謊報、隱瞞事故不報,而被上級主管部門查出的或經舉辦查證屬實的。除追回單位和個人事故期間所得安全獎外,并再以獎勵等額處罰;同時,在按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賠償和處罰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責任的基礎上,每件事故另加罰10000 元,通報公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獎勵經費歸入項目部當年支出,由項目部根據考評結果直接獎勵。
第三十條 項目部的安全質量獎勵指標由財務部管理,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安排使用。安全方面經濟處罰繳項目部財務部,按財務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責任員工的賠償和罰款由財務部直接收取或從其工資和獎金里扣除,具體處理按財務部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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